陕西土地增值税怎么征收?

宿苑博 | 被浏览 6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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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你那么爱他_5924 2017-07-15 15:31

      土地增值税: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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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zl_8542 2017-07-14 23:25

      你好,
      (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土地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如果投资、联营企业将土地再转让的,其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作价入股前投资、联营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如果投资、联营企业将房地产再转让的,其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作价入股前投资、联营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再转让时由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经税务机关确认后,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对于这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存在难题的,投资方以房产投资入股后,分次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在这个过程中投资方只是转让的股权,房地产权属未变更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投资、联营企业将房地产再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这个过程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土地原始的成本无法取得,二是应该由投资人负担的税收全部转嫁到了投资、联营企业,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 
      (三)建议取消“财税字(1995)第48号和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它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上述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有明显漏洞,很多企业在钻政策的空子。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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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叙_7629 2017-07-13 20:19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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