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条回答
xiaoping123 2017-04-12 20:18
一、转让在建工程法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可以按照支付的地价款与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充分利用此规定,通过设立A、B两家房地产公司,A公司把在建工程转让给B公司,在转让在建工程和最终实现对外销售时,A、B公司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另外,由于A公司出售在建工程时加上了合理利润,B公司购置成本也将有所提高,扣除项目金额的基数增大,可以使增值率下降,如果处于临界点时可以使税率下降,减少土地增值税额。而在转让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营业税及附加并不会增加。但是由于不动产转移将产生契税,所以应科学设置在建工程转让次数,以使得企业总体纳税额下降。
二、精装修法
由于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所以应设法通过提高分母数值、减少或保持分子数值来降低增值率和税负。对房屋进行精装修后销售,所增加的成本可以通过销售收入相应提高来获得补偿,企业收支保持平衡,但由于增加了房地产开发成本,同时可以获得20%的加计扣除,将使得增值率的分母值增加,在收支同等增加情况下分子值将减少,必然使得增值率下降,最终减少纳税。
刚好遇见你_8481 2017-04-12 18:24
你好,土地增值税避税的方法是不能提供的,根据国家规定逃税是要接受法律制裁的。税是国家的重要收入之一,如果人人都逃税,国家还怎么富强,希望你不要逃税,不然等待你的是法律的制裁。希望能帮到你
请叫我雷锋 2017-04-12 16:53
你好,一、要做到如何合理避税,首先我们就要熟悉这个行业及相关税金及定义,就土地增值税来说,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此项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 土地增值税只有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于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3、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再转让,征税。
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的,暂免,建成后转让的,征税。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暂免。
交换房地产的,单位之间交换征税,个人之间互换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
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间不征,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期满不能偿还债务,以房地产抵押的征。
房地产出租不征。
房地产评估增值不征。
国家收回房地产产权免征。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债或置换土地征税。
首先大概的征税与不征税范围我们明白了,这就有利于我们进行后续的筹划,接下来就是解决实际核算的问题了,合理避税的目的也就是在合法的范围内用合规的方式合理的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利润,那么合理避税主要就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了,一是从成本入手,关于成本的问题可参照本论坛的另一篇文章,一是从收入入手。首先税收成本的降低就从日常发生的各项支出开始,要想少交税,自然就要想办法从成本上下功夫,在收入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成本费用增加了,实现的增值额自然就降低了,那么税也就少了。首先我们要了解可以扣除的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等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主要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主要有: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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