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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叫我雷锋 2018-04-18 15:19
为了依法管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和省国土厅、省财政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计财)字[1999]5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闲置土地的界定。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五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有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市(包括县级市)级开发区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不视作闲置地。
三、土地闲置费从市(含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确认闲置土地之日起,按日计征,由闲置土地的使用者按规定标准每月缴交。
四、土地闲置费由市(含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征收。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缴款人直接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按《通知》规定,从逾期16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0.3%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管理部门可按其拒缴金额,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或者拍卖。招标或者拍卖所得首先用于抵交土地闲置费。
六、土地闲置费收入按留市县90%、上缴省10%比例进行分配使用。在各级留成使用的土地闲置费中,由财政部门提取2%给国土部门作征收管理费(含由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的有关票据的印刷费用)。
七、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通知》规定执行。要严格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见附表)征收,专款用于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收和挪作他用。违反者依法严肃查处。
八、县(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征收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国土管理部门;市国土管理部门分别于当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征收情况统计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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