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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叙_7629 2016-06-25 11:22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 3.0.1 建筑分类
名称 一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公共建筑 1. 医院
2. 高级旅馆
3.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 建筑高度超过 10m 或 24,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积超过1500m 2 的商住楼
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 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名称 二类
居住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公共建筑:
1. 除一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 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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