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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么爱他_5924 2017-07-03 17:28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依据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营业税纳税人为卖方,即由卖方缴纳营业税,因此,地税局开具税单的纳税人名称为卖方。县地税局在办理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营业税退税业务时,按照有关退税规定,将个人缴纳的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营业税及附加退还给纳税人,即卖方。针对来信人反映的问题,县地税局进行调查,不存在买方缴纳营业税问题。(实际由买方缴纳的行为属交易双方私下协议,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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