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土地闲置费怎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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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xhp613 2016-11-28 12:23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2008年1月7日,国务院在其《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强调。
        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对闲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土地出台惩罚性规定。《通知》以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主题,要求“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通知》指出:“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对“闲置房地产用地”,《通知》特别要求应“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
        针对目前诸多城市开发商“囤地”问题,《通知》要求,“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为了解全国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通知》还同时要求,2008年6月底前,各省级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通知》还要求“优化住宅用地结构”“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为防止大户型房屋多占土地,《通知》规定“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         
        该《通知》全文长达4500余字,共分五大部分,主要集中于提高现有土地利用效率、建立节约用地的长效机制、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等。这是中国政府在力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背景下,首次出台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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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lown_3715 2016-11-27 17:09

      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市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

      (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如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气)站等,以现行评估地价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物流、公共事业项目等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8%;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4%.

      房地产开发类闲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基数的15%,一般建设用地不超过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超过5%.每宗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征收基数的20%.

      第五条 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应缴数额,向缴纳义务人开具并送达《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

      (二)缴纳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六条 土地闲置费根据主管部门确认的应缴闲置费区间,按日计征,按月缴交。起征日期如下: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之次日;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之次日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之次日;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之次日;

      (四)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起征之日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之次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闲置费计征区间止于作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之日。凡纳入《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处置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计征区间止于2006年8月8日。

      第七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每日加收未缴数额0.3%的滞纳金。逾期15日仍不缴纳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闲置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

      第九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和物价部门应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闲置费征收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以前我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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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丶- 2016-11-27 10:16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盛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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