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条回答
倒叙_7629 2016-11-26 11:22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预征的方法。
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
假定A房产开发企业计划开发住宅楼5栋, 2016年年底竣工交付使用,预计收入总额50000万元,2015年一季度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当地核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0×2%=200万元。
猫女 2016-11-26 01:16
你好,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如下:
1、浙江省: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与转让的,预征率为0.5%,从事别墅、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开发与转让的,预征率为1%。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3%。
2、安徽省:从2006年8月1日起,芜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9月份申报时,将按照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含各种形式的预收款)的1.5%预缴土地增值税。
3、南宁市:从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建造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除外)出售,按照房屋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从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房、写字楼、其他商用房等商品房出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4、河南省:我单位这里税局要求的是,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都是核定征收所得税15%*25%=3.75%,土地增值税,标准住宅1.5%非标准住宅3.5%。
小小小帅 2016-11-25 23:48
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率,各地是不一样的。具体的预缴税率要根据所在地的文件规定才能知道,最简单的办法,直接问你的专管员,其次打当地的12366咨询索要文件号。 1、预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2、预征率: 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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