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规范标准谁有?

吴琳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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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请叫我雷锋 2015-11-23 22:3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子项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单项   individual   system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综合评定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4 总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材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验收要求。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及功能测试,如实记录结果,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见附录B)。
        5 消防验收的内容
        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d)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
        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f)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g)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
        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
        量;
        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d)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e)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6 消防验收的评定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6.1.1 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子项的名称、类别见附录A。
        6.1.2 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b)子项抽查中若有1处B类不合格项,则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不足4处的全部抽查。
        6.1.3 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b)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
        能的,评定为合格;
        c)子项抽查中,出现A类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有1处B类不合格项,再抽查的4处
        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有4处以上C类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d)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e)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
        f)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评定为不合
        格。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6.1.4 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包括:
        a)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b)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c)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d)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e)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f)水灭火系统;
        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h)防烟排烟系统;
        i)建筑灭火器;
        j)其他灭火设施。
        6.1.5 所有子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处;
        b)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处。
        综合评定
        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b)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7 局部验收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a)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b)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c)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d)   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e)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7.3      局部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8 档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经复验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档案应将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等材料与原验收材料一并建档保存。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其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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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itty1235 2015-11-23 20:44

      呈文的仅有DB33/1067-20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
      国家的可参考或执行各专业相关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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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nhwga 2015-11-23 20:35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的定期检验、特殊检验。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消防设施评定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DJ8—79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2—83 工业及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3.1 系统单位产品及项目,按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关键项)、B类(主要项)、C.类(一般项)。 3.2 A类(关键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报警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喷水灭火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防排烟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设施能防烟或排烟及信号有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联动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实施设计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系统联动,并有信号反馈显示。 3.3 B类(主要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基本功能稳定可靠性的辅助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严重缺陷。 3.4 C类[一般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辅助功能稳定可靠性的必要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一般质量和项日特性不存在缺陷。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 系统布线 4.1.1 管路加固措施 技术要求:
      a)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穿线之前,管口去毛刺。进入吊顶内敷设,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或采用焊接等其它加固措施。 b)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检验类别:a) b)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1.2 管路连接处理 技术要求: a)导线穿管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b)敷设于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检验类别:a)A,b)C 检验方法:目测。 4.1.3 导线接头 技术要求: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1.4 管路接线盒 技术要求:当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两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管子长度,核定接线盒位置。 4.1.5 管路材料 技术要求: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 布线。 b)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应采取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电缆时,可直接设在电缆竖井或吊井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检验类别:a) b)B 检验方法:目测。 4.1.6 布线要求 技术要求: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穿管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1.7 传输线路导线截面积 技术要求:管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毫米;槽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0.75平方毫米;多芯电缆截面积不小于0.50平方毫米,宜采用多芯线。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25mm干分尺。 检验方法:用干分尺测量单根导线直径d(mm)。 4.1.8 绝缘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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