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

张阳子 | 被浏览 7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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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柠檬_6149 2017-04-25 08:55

      2017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有:
       一、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5.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按照房产余值) 。
        6.2009年1月1日,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也纳入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范围。
        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三、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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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zl_8542 2017-04-21 16:19

      2017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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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么爱你 2017-04-21 15:16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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