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条回答
monkey秀 2015-06-19 14:26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既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种情况在实际纠纷此中经常发生,多数时候发包人有意拖延验收,致使工程无法及时验收,在此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来按照合同法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既然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了,说明发包人放弃了工程质量的抗辩权,则理应将发包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
[昵称被屏蔽] 2015-06-19 14:25
竣工日期是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建设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因此,只有在确定竣工日期后,才能判断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约、何时进入结算期、工程风险何时转移等重大问题,逾期交工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额外支付工人工资、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等,故必须对竣工日期予以重视。因实际竣工日、工程完工日、转移占有日和验收合格日四者之间存在时间间隔,为避免导致竣工日期产生争议,需要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的确定方式。
对于竣工日期的确定,首先适用施工合同约定,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其通用条款32.4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锁清秋X 2015-06-19 14:25
竣工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Standby凡 2015-06-19 14:25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具体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包人实际竣工时间确定的规定。 前提条件 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适用本条之规定。
【律师提醒】
一、建筑商在签订合同时尽量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二、建筑商在竣工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如果在发包人收到建筑商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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