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谁有?

马仁毅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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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爱的橙子 2015-09-23 19:35

      第一条:关于订立本补充协议的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之约定,为进一步减少和避免纠纷发生,经平等一致协商,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关于主体资格
      出卖人保证具有合法、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商品房开发主体资格,向买受人出具的销售该商品房的全部证书、批准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代理销售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保证自己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自愿购买所售商品房,住宅房不改变为商住使用。
      第三条:关于四证
      出卖人已经取得所售商品房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并全部缴清商品房所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施工许可证》编号: 。
      至本补充协议订立时出卖人已经全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已经向买受人出示,否则,视为尚未取得四证,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并赔偿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尚未取得该四证而声称已经取得的,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并赔偿买受人一倍的房价款。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在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第四条:关于预售许可证和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
      买受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在出卖人向买受人书面特别提示告知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所载的有效期和有效区域内。其中,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至本补充协议订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并赔偿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已经向买受人收取的各种名义的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等,全部返还。尚未取得该证而声称已经取得的,应当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并同时赔偿买受人一倍的房价款;已经向买受人收取的各种名义的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等,加倍返还。买受人不选择退房的,经买受人同意,《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延期至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起30日内取得,逾期仍未取得的,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并赔偿买受人一倍的房价款;已经向买受人收取的各种名义的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等,加倍返还。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在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或者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押金、预付款等,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本补充协议担保的,适用定金罚则。出卖人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收取定金或者具有定金性质款项的,定金或者具有定金性质的款项双倍返还。
      第五条:关于商品房及其所在小区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本补充协议签订以后,买受人拥有所售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商品房所在楼栋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所有权,权属证书依约办理。除楼栋之外,本商品房开发地块上住宅小区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买受人共有。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楼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户外墙面、楼顶平台、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下同。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幢住宅楼和住宅小区内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风道、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会所、门岗、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停车位)、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下同。
      会所,是指按照售房广告和小区规划设计图载明已建成的、以所在小区物业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康体娱乐服务设旅。包括游泳池、网球和羽毛球场、健身房等健身场所;喷泉、花园、廊坊等游乐场所;还有图书室、阅览室等其他服务设施。下同。会所不经买受人书面认可,不得经营收费。
      第六条:关于商品房、小区及其销售广告资料、设计资料
      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阳台、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附属设施(指水、电、气、暖、风、通讯等动产设施,下同)、楼栋共用部位及其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住宅小区布局和小区道路、绿地、会所、门岗、车库(停车位)、沟渠、管线等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所售商品房平面图、商品房销售广告说明(含文字、图片、模型、样板房,下同)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料为准。该广告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料是本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出卖人不以广告中的不显著提示记载作为免责理由。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在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出卖人提供的设计资料不符合相关规范,或者设计资料未经设计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视为出卖人违约,除有关部门追究其违规责任外,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在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加赔一倍的房价款。
      出卖人不以任何理由改变所售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位置、房号、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阳台、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附属设施、楼栋共用部位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等,并不以加层、少批多建等方式增加建筑面积;不以任何理由改变住宅小区布局和小区道路、绿地、会所、门岗、车库(停车位)、沟渠、管线等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曰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在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商品房平面图、售房广告说明、规划批准文件和设计审查资料等之间不一致的,以买受人选择的有利自己的记载、说明或者实物为准。
      第七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
      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不以任何理由变更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文件、设计审查机构经审查同意的设计资料。
      对于预售的商品房,出卖人确需变更商品房所在地块及其上面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或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应当在报请变更前10日内征得已售商品房所在楼栋三分之二以上买受人书面同意;房屋交付买受人入住以后,出卖人因分期开发需要对住宅小区内的规划、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报请变更前10日内征得小区内已售商品房三分之二以上买受人书面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买受人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从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但出卖人应当向本条前款所列买受人送达书面变更通知,并附规划批准部门、设计审查机构认可的变更资料(原件或者盖章认可的复印件)。由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审查机构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影响出卖人对买受人承担的本条前款所订违约责任。至于规划批准部门、设计审查机构由于规划、设计变更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另行解决。
      第八条:关于商品房工程建设及其质量瑕疵、权利瑕疵
      出卖人保证所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包括隐蔽工程在内的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工程具体实在,工期不迟延,按期交房。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合格,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
      对于预售商品房的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情况,出卖人保证按照现行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相关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期顺利进行,并保证每满90日向买受人书面告知一次工程进展情况。应买受人30人以上集体要求,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要求之日起10日内组织买受人到施工现场察看工程进展情况。
      出卖人违反本条约定,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或者工程存在重大质量瑕疵、重大权利瑕疵,买受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要求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工期迟延满90日,或者出卖人满90日不书面告知工程进展情况,或者自买受人提出察看要求之日满90日出卖人不组织买受人到施工现场察看,买受人仍有权在期满30日内书面要求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自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买受人未在本条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不影响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退房和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权利。
      重大质量瑕疵是指所售商品房建设工程存在违反现行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相关规范(注:本补充协议所指的规范均不以强制规范为限)要求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致使严重影响买受人安全、舒适、顺利、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重大权利瑕疵是指所售商品房建设工程存在与他人共建共有纠纷、设定抵押、赠与、出租、转让、继承、司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权利瑕疵,致使严重影响买受人安全、舒适、顺利、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第九条:关于商品房的环境影响因素
      出卖人保证交付的商品房适合买受人健康、安全、舒适地居住,不存在违反现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影响买受人在通风、采光、通道、给排水等方面的便利及居住安全权、健康权、安宁权、隐私权、眺望权等方面的情形。商品房室内及周围50米以内不存在已经发生和预见可能发生超过相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的空气污染、噪音(含交通噪音)污染、光污染、装修污染和建筑材料污染等环境污染因素以及重大危险因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除外)。出卖人为保障买受人健康、安全、舒适居住而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构成其根本免责理由。
      因房屋自身(含室内环境)及其周围50米以内存在本条约定的情形,严重影响买受人健康、安全、舒适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买受人的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自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关于水、电、气、暖、风和通讯
      商品房买受人一经入住,已经通入房屋的水、电、气、暖、风、通讯设施和户外楼栋上小区内配套的设施设备能够即时正常使用。除买受人应当向水、电、气、暖、风、通讯供应企业按照户表、分户记录册缴纳的日常使用费、维修费以外,买受人不需向出卖人另行支付开口费、配套费、基础建设设施费等一切费用,该开口费、配套费、基础建设设施费等费用含在房价内。已经入户的水、电、气、暖、风、通讯设施设备所有权归买受人,户外楼栋上小区内设施设备所有权归小区内全体买受人共有共用。(注:水,指自米水公司供水;电,指电力公司电网供电;气,指管道煤气(天然气);暖,指水暖;风,指管道通风;通讯,指电话、宽带、闭路电视等。出卖人采取水、电、气、暖、风、通讯临时供应方式的,与买受人另订书面协议,管道通风也可以不订入本补充协议内。)
      出卖人承诺全天24小时热水供应。该24小时热水供应是指在房屋正常使用期间,出卖人热水供应设备能够保证常年每天24小时热水(不低于60°C)不间断供应。热水供应设备购置费、安装费、配套费等费用含房价内,热水使用费另行收取。
      交房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内详细的水、电、气、暖、风、通讯等明示和隐蔽线路走向图及线路材料的种类、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安全性能等资料。
      出卖人违反本条约定,严重影响买受人健康、安全、舒适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从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另外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关于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用基础设施
      出卖人保证在向小区内第一个买受人完成交房后三个月内,小区内道路、会所、绿地、门岗、车库、停下位、沟渠、管线等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等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毕,全部投入正常使用。小区内不存在施工扰民情况。交房后六个月内,售房广告和规划、设计中承诺的超市、菜市场、幼儿园、小学、派出所、医院、公共交通车辆、市政道路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全部建设完毕,投入正常使用。否则,出卖人从该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
      未经小区内已购商品房三分之二以上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不得在商品房所在小区内建设超市或者其他盈利设施对外出租销售或者自行经营牟利、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他人经营牟利。否则,超市或者其他盈利设施的所有权及其全部收益归小区全体买受人享有。
      变电站、化粪池、加压水泵、锅炉、热力交换设备、地下管线等影响买受人健康、安全、安宁、舒适居住的共用设施设备应当与小区住宅楼保持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距离。电梯运行正常,电梯噪音不超过相关规范标准。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从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关于商品房的面积
      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进行测量所得的实测面积报告书为准。实测面积报告书是本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实测面积报告书所载商品房相关部位和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报告书所载为准。
      出卖人应当在交房时向买受人出具实测面积报告书,该报告书经买受人认可,并经房屋登记机关审核确认,可作为产权登记的依据。出卖人为测量支付的费用包含在房价款内。
      买受人对出卖人提交的实测面积报告书有异议时,有权在收房后30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测量机构对商品房面积进行重新测量,出具的实测面积报告书经出卖人认可,并经房屋登记机关审核确认,可作为产权登记的依据。买受人为此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委托测量费、变更登记费、公证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由双方协商承担。
      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实测面积报告书不一致,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最终确定的实测面积报告书作为产权登记或者产权变更登记的依据。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产权变更登记的,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各项费用及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商品房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处理。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受人不退房时,面积差异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关于房价款
      房价款包括所售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占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在楼栋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以及除住宅楼栋之外住宅小区内全部土地使用权以及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的对价。
      双方约定:商品房优惠销售,实际优惠销售价为 元(大写: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房价款票据。该优惠价不作为计算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的依据。
      实际销售优惠价作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以及缴纳有关税费、房屋维修基金等的计算依据。按照有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办理登记时需要增加交纳税费的,增加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为避免履约风险,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 项房价款支付方式:
      l、现房分两次付款:交房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屋实际销售优惠价的80%,交房后满二年房屋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屋实际销售优惠价的20%。因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逾期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
      2、预售房屋分三次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生效以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屋实际销售优惠价的30%,经实质验收合格,交房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屋实际销售优惠价的50%,交房后满二年房屋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屋实际销售优惠价的20%。因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逾期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
      3、买受人以出卖人提供的保证采取按揭贷款方式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由买受人以首付款和按揭的贷款一次性付清房价款。因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逾期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贷款得不到批准或者不能给付,迟延满90目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确定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自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在按揭贷款合同未办结解除手续之前,出卖人应当代替买受人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滞纳金、保险金、办理贷款解除手续须支付的费用等。
      双方约定的房价款支付方式不影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和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生效前,买受人不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已经支付的房价款,全部返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买受人向出卖人交付的定金、订金、押金和预付款等名目的款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充抵房价款。
      房价款一经约定,不论以后房价上涨或者下降,双方应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否则,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其中房价损失额以仲裁或者诉讼时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变动幅度为准。除此之外,由于出卖人违约致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房价款本息。
      第十四条:关于恶意违约、恶意串通和欺诈
      出卖人恶意违约或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商品房,或者故意欺诈,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并加付全部房价款一倍的赔偿款。
      第十五条:关于车库、停车位的确定。
      对于车库及停车位,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
      l、地下车库、停车位:买受人拥有地下车库、停车位的所有权,所有权以车库、停车位单独所占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单独所占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 元,买受人为此一次性支付单独所有权价款 元: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 元,分摊给买受人 平方米,买受人为此一次性支付分摊的共有所有权价款 元,二项合计买受人交纳车库、停车位所有权价款 元(大写: 元)。出卖人按照本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为买受人办理车库、停车位的资料备案、所有权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本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关于面积差异、办理资料备案、所有权产权登记手续违反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考虑到出卖人未为此单独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车库、停车位价款适当降低,仅包含建设开发费用。)
      2、地上车库、停车位:买受人拥有地上车库、停车位的所有权,所有权以车库、停车位单独所占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单独所占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 元,买受人为此一次性支付单独所有权价款 元;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 元,分摊给买受人 平方米,买受人为此一次性支付分摊的共有所有权价款 元,二项合计买受人交纳车库、停车位所有权价款 元(大写: 元)。出卖人按照本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为买受人办理车库、停车位的资料备案、所有权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本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关于面积差异、办理资料备案、所有权产权登记手续违反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考虑到出卖人未为此单独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车库、停车位价款适当降低,仅包含建设开发费用。)
      3、共有共用车库、停车位:共有共用车库、停车位所有权归商品房所在小区全体买受人所有,买受人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共用车库、停车位所有权价款 元,有权共有共用车库、停车位。(考虑到出卖人未为此单独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车库、停车位价款适当降低,仅包含建设开发费用。)
      4、买受人不购买车库、停车位,不支付车库、停车位价款。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3%的费用,作为出卖人对利用小区内买受人所享土地使用权益份额出售车库、停车位对买受人的补偿,买受人不对出卖人出售车库、停车位的行为提出不合理异议。)
      5、车库、停车位属于非经营性,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买受人共有共有,买受人有权使用车库、停车位,不须向出卖人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使用费包含在房价款内。
      车库、停车位系指家用轿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和电瓶车、残疾人用车的停车场所。
      第十六条:关于房屋验收合格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房时,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l、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①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以及同意变更的规划文件、设计审查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主要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不低于《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标准:
      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做出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包括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以后再次作出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t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商品房交付使用许可证;
      3、房屋登记机关核发的所售商品房所在楼栋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证;:
      4、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出具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报告及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地上地下共有设施设备全部资料;
      5、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水、电、气、暖、风、通讯打压测试报告:
      6、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环保机构出具的房屋室内及周围环境空气、噪音、光污染、装修材料污染、建筑材料污染和重大危险因素检测报告;
      上列资料,应当是原件或者经有关部门盖章认可的复印件,出卖人应当将这些资料张贴公示于买受人,期限不少于30日。出卖人交房时不能提交以上完整材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出卖人逾期30日不能提交以上完整资料,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买受人的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自买受人确定逾期提供完整资料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笫十七条:关于房屋交付
      房屋交付时间定于 ,交房时,出卖人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买受人收房,给买受人留出必要准备时间。交房时,除合同已经约定的房价款之外,买受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否则,若因增加费用导致不能按期交房,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交房满90日时,卖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从期满90日时起lO日内向买受人返还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从逾期交房之日起10日内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房屋交付之后,买受人有权依照约定和相关规定、规范对房屋进行验收。买受人在交房通知单上的签字并不表示买受人对出卖人房屋瑕疵责任的减免认可。如果经买受人验收后仍不合格,出卖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从约定交房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从买受人确定退房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
      第十八条:关于延期交房的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日常恶劣自然天气、市场价格变动和政府政策变化等依出卖人业务要求应当预见、应当避免或者应当克服的情势,不作为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理由。
      第十九条: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卖人向房屋登记部门和土地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项均含车库、停车位所有权,下同。)备案资料的时间均为30日,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逾期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办理产权登记:
      1、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出卖人应当依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规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买受人的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自违反本项约定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2、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出卖人应当在完成交房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提供办理两项证书所需的全部证件、资料、费用,买受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将所需的全部证件、资料、费用交出卖人签收。出卖人应当在签收后90日内办理完毕两证。出卖人未依约通知或者买受人未依约提交全部证件、资料、费用,违约方应当从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对方承担相当于房价款10%的违约金。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买受人的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自90日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未能在90日内办理完毕两证的,买受人应当承担办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赔偿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二十条:关于装饰装修
      装饰装修分初装饰装修和再装饰装修。初装饰装修是指商品房门户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装修。再装饰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买受人对初装饰装修签字认可,由出卖人按照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再次装饰装修。再装饰装修(又称“精装修”、“全装修”)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1、装饰装修的部位、项目和原则,由出卖人依据设计文件,按照《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出卖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设计单位对初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绘制设计文件,制定装饰装修标准,并经设计复审机构审查同意和买受人书面认可。变更设计须取得买受人书面认可和设计复审机构的审查同意,方可实施。涉及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的,应当经规划部门的批准。
      3、装饰装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得委托无装饰装修营业证书和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装饰装修业务,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和明令淘汰产品进行装饰装修,不得降低装饰装修标准。
      4、初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出卖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依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买受人同意,方可交付使用。买受人对出卖人委托的检测机构的验收结果有异议时,有权在收房后30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双方因验收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5、初装饰装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交装饰装修材料及其设备的清单、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等。
      出卖人违反前款约定,设计文件和装饰装修标准未经买受人书面认可,或者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买受人的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自违反前款约定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含双倍装饰、设备差价)。初装饰装修存在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健康因素的,出卖人应当及时排除,并赔偿买受人的相应损失。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装饰装修标准,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买受人按设计文件载明的装饰装修标准(未载明的由出卖人事先列出全部装饰装修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档次、价位、产地等清单,交买受人确定,或者以出卖人的售房广告说明、样板间装饰装修材料及其档次记载确定。上列方式约定不一致发生争议时,以有利于买受人的方式确定)。重新施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安装费、为进行装饰装修而支付的前期准备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一条:关于商品房保修
      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的规定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及时、完全地履行保修义务,一旦买受人在保修期内向出卖人提出商品房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出之日起5日内迅速、优质、全面地完成保修义务,所需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否则,出卖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继续完成保修义务。如果经过5日仍未完成,买受人另想办法完成,由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同时赔偿全部损失。
      因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的原因需要维修的,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关于涉及的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承诺由其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适当减收买受人的物业管理费。
      出卖人向买受人做出的减收物业管理费的承诺(另外书面约定)对出卖人通过招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效。房屋主体结构、楼栋、车库(停车位)等和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改造,所需资金由买受人委托的机构从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中支付。
      出卖人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出卖人要求买受人签订《业主临时公约》时,出卖人须就其中的条款对买受人履行书面特别提示义务。
      出卖人违反本条约定,减免出卖人义务,加重买受人责任的,约定无效,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对于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出卖人应当从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导致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另外应当从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关于房屋的使用费、折旧费
      不论何种情势,因不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造成退房的,买受人不支付使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折旧费。出卖人在应当返还的房价款本息,支付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的损失未清结之前,买受人不腾退房屋,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关于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出卖人或者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违约金以不超过全部房价款本息为限。
      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的损失分为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全部房价款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滞纳金、按揭手续费、保险费、房屋测量费、测试费、鉴定费、查阅资料费、交通费、误工费、公证费、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买受人为确定出卖人违约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预期损失包括房价上涨或者下降造成的损失、重新购置商品房多支付的损失、租房损失、因房屋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造成的损失,以及买受人及家庭成员上学、就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赴菜市场和超市购物必然增加的损失等。
      第二十五条:关于出卖人使用买受人证件、资料
      出卖人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还款保险等为买受人购房谋利益的行为而使用买受人证件、资料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收据,并且按照谨慎、善意、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买受人的证件、资料。出卖人因不当使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关于特别提示义务
      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出卖人特别提示义务外,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时,涉及相关条款中的专业术语、专业知识或者所做表述容易产生歧义或者引人误解的理解时,出卖人应当对买受人履行书面特别提示义务,做有利于买受人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的生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二者均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方才同时生效,生效日期以最后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出卖人和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出卖人不得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为由进行抗辩。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八条:关于本补充协议的保存
      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交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双方各保存二份。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的,另增加二份。
      出卖人签字盖章: 买受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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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u845968102 2015-09-23 17:36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般情况下一些基本信息是不能改动的,但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需要双方协商的。您如果看到合同中的空白处已经填写好,那是开发商自己填写的,开发商提供的印制好的补充协议也是开发商自己写的,这些仅代表开发商一方的意愿,购房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开发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房地产商可以在《合同》中对填空做出选择,可以写补充协议,购房人也同样有权利要求对填空重新选择,要求采用自己写的补充协议或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空调两台(型号: ),热水器(型号: ),浴霸(型号: ),饮水机(型号: ),音响两台(型号: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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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g123456 2015-09-23 16:03

       出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_房权证( )字第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不含柴棚)。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______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______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______万元整(含柴棚)。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 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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