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共找到59506个相关问题

  • 3 回答
    •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拜托高人赐教。。
    • HH0807 回答: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发霉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8年以前
  • 3 回答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如何处理
    • kitty1235 回答: 一、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   招标投标是目前我国国内建筑市场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缔约方式。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开性、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来订立。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原则上是当事人(一般是发包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一般地,不能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没有经过招标投标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即使有些规章、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方须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施工合同。   (一)法律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   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因此,以下三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1、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这是根据项目的性质确有定的,例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项目,邮政、电信枢纽等邮电电讯项目灌溉、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供水、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科学教育文化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等等。这些项目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即使是私人投资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是根据资金来源确定的。包括:使用各种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主体融资的项目;国际特许的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这也是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确定的。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国际和外国政府的贷款,通常是由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对外借款的“窗口”单位,由国家实行统借统还,或者由国家财政担保责任。因此,这类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广义的国有资金的一部分,与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一样,应纳入法定强制招标投标的范围。当然,根据《投标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在我国境内进行的项目采购,如果贷款方、援助方对采购方式和招标投标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其规定,而不是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不得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规定比较原则,尚待进一步具体化。故该条第二款规定,其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其职权现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工程的范围和标准。该规定第七条规定,上述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有强制要求的,未经招标投标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出现一些规避法律的做法。例如,某项工程依法应进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未经招标投标,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来为了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补办手续,进行了所谓的定向招标,即仅向合同对方发出招标邀请,双方在此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但同时约定双方依第一份合同履行。这里两个施工合同应当皆为无效。前一份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一份则系虚假表示行为,属于非真意表示,亦为无效;而且后一份合同的招标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对于投标人数的要求。   (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开标)三个阶段。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已为《合同法》第十五条所明确规定;投标为要约、定标(开标)为承诺,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存在争议。中标通知书作为定标(开标)的物质载体,应为承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见,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始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这一点与《合同法》有关承诺生效时定不同。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承诺即已生效。此时合同是否已因承诺生效而成立并生效,则在审判实跋较大。主要争议点有: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其中的“法律效力”是何种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同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中的“法律责任”是何种意义的法律责任,是缔约上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2.结合《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归结为一点,就是:合同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还是立书面合同时成立并生效;不订立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上过失责任?此一问题的认识,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至巨大。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并由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已明确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定标则表明双方最终在合同自内容上已经达成了一致。在法理上,定标即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或者中标人许诺中标项目,皆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在一般情况下,承诺通知至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但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该规定是法律对合同在形式上的要求。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之前,合同尚未成立。如果发包人不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并在法理上也有相当的理由支撑,但亦各有不足。实质上,上述两种观点发生分歧的关键在于,对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有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是对形成合同确认书的要求,即:合同已告成立生效,只不过需通过正式的合同书加以确认而已。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订立书面合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订立书面合同,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合同”非同一意义。因为《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解释,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该定义,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文件,均属于书面形式合同。因此,援引《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说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订立书面合同是合同成立要件,显属不当。因此,合同已因承诺的生效(即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而成立,应无疑义。问题是合同此时是否已经生效。第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对于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仅属合同确认书。此观点   理由不够充分,因为如果法律仅将订立书面合同作为确认书,则完全可交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无上升到立法上加以规定的要。实践中的合同确认书,均因当事人另行约定而产生因约定的不同而异其效力:有的将确认书约定为合同附件;有的则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更有约定仅为确定合同内容的标准,以杜争议,即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以确认书:因此,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已经生效,不符合立法原意。我们的观点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关于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是对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即未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已成立但尚未生效。这可以从立法部门组编的有关资料中得到印证。   另外,在立法上有两点规定可以进一步加强我们的观点:   其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尚未成立,显然与此规定相抵触,因为未成立的合同不可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其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发霉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8年以前
  • 3 回答
    • 家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 xiaoping123 回答:装修合同纠纷处理   1、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   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现在:装修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做法去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等。   2、装修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   有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干活不上心,工艺不规范。表面上说得过去,但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出了问题还强词夺理。尤其是“街头游击队”,质量更没有保证。   3、装修后的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   装修后应该按合同规定及时维修,但有些公司却左右推托。保修期内不保修。   4、施工中的噪声扰民。   施工中难免会发出噪音,但户主事先要与装修公司约好开工、收工时间。不要违反环保的有关规定,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5、装修材料或废弃物乱堆乱放。   6、装修破坏了毗邻房屋。   7、装修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   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部[1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装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该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居民负责修复和赔偿,如果是属于装修施工单位的责任,则由房主找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   同时,行业内部也制定了相关规定。
    • 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6年以前
  • 3 回答
    •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 那么爱你 回答: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如何解决 发包人常用来抗辩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要主张工期违约金就涉及到举证问题,一个是实际开工时间的认定;另一个是竣工时间的认定。 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认定竣工时间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要主张工期顺延及索赔,承包人需举证,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资料、文件,这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个考验。 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产生工期纠纷后,在通过法律处理的过程中,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所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和承包方都要对以上各事项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 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建筑工程合同 6年以前
  • 3 回答
    • 房产抵押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 那么爱你 回答: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 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6年以前
  • 5 回答
    •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 锁清秋X 回答:装修纠纷是指在装修家庭与装修施工单位之间,装修家庭与周围居民之间因为装修违反了有关装修合同、规定而发生的纠纷。一般来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 比如,装修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做法去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等。 (二)装修施工质量低劣 有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干活不上心,工艺不规范。表面上说得过去,但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出了问题还强词夺理。尤其是“游击队”,质量没有保证。 (三)装修后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 装修后应该按合同规定及时维修,但有些公司却左右推托,保修期内不保修。 (四)施工中噪声扰民 施工中难免会发出噪音,但户主事先要与装修公司约好开工、收工时间。不要违反环保的有关规定,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除了上面提到的内容,装修纠纷还包括装修材料或废弃物乱堆乱放、装修破坏了毗邻房屋、装修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 二、房屋装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出现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办?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部分法律法规。比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 按照本法,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作如下处理: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专家提醒您要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果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解决 1、当事人自行协商; 2、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三)行业规定对纠纷的解决 某些家居装饰市场规定,解决纠纷按下述流程进行: 1、投诉; 2、调解部受理; 3、质检部根据合同及图纸进行现场核查; 4、调解部、质检部依核查结果进行调解。 若双方达成协议则进行维修或返工,若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专家认为,对消费者而言,装修前不妨先通知邻居,打个招呼,以便大家有个心理准备,减少发生纠纷的概率。 什么叫装修纠纷,房屋装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怎么办?您通过阅读本文已经有所了解。万一出现了纠纷,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纠纷便能解决。自己协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门出面就可以顺利加以解决。但如果涉及的标的较大或其他对生活影响甚大的纠纷且协商不成,最正规、最有权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找律师了。
    • 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8年以前
  • 3 回答
    • 购房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 HH0807 回答:  各种房产纠纷譬如信贷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质量纠纷等一系列的房地产纠纷的案件逐渐多了起来。针对这些纠纷,大致呈现出这样的一个特点:纠纷量多,标的额小,诉讼成本高,更多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总的来讲数量多,但案件的标的额比较小,小纠纷形成不了诉讼,或者诉讼成本过高,房屋这一块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底以房屋标的来计算,相对的成本就比较高。可能导致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既有通过诉讼解决的,大多数老百姓则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去解决它。律师如是说。  关于购房合同产生的纠纷问题是购房者们关注的头号纠纷问题。  现场的一位网友称自己的朋友在购房时,开发商在合同上写的是商业住宅,但是住宅部分一点没有,完全是按照写字楼的模式来建设的,商业住宅楼在交房时竟变身成了商业楼,为此,数十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原本自己在合肥购买房子,为的是方便小孩子上学,现在变成了商业楼,不能落户,更不用谈上学问题。  开发商存在比较明显的欺诈,他说既可以做写字楼,也可以做住宅,但是他所有的宣传,包括样板房所有的布置都是按照住宅的模式来布置的。所以最后这个情况就产生了纠纷,最后打起了官司。这就提醒了更多的购房者在买房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合同的审查,毕竟在合肥一套房子需要几十万,这个买卖行为是大宗的买卖行为。最后他提醒说,一个是合同和审查,你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细心,一定要注意;再来就是不要轻信开发商,包括像沙盘、宣传单页,大家都要谨慎。如果有什么条款或者约定,张伟说:一定要写进合同里面,这样产生纠纷维权起来我们是有利的。  信贷纠纷的产生和特征。  二手房这一块,关于信贷纠纷这一块比较多,因为现在银行的信贷额度逐渐收紧,导致这一块的纠纷产生。我们从年前到现在都在陆续解决一些纠纷问题,这个额度一般比较小,导致放款的速度比较慢,拉的时间比较长,一般一笔单子原来的流程是40天,目前的合同已经历时四个月的时间还没有走完,我觉得客户对这一块要求比较多。
    • 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8年以前
  • 3 回答
    •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要如何处理
    • 大大大峻 回答: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建筑工程劳务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8年以前
  • 3 回答
    • 房屋抵押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 倒叙_7629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非经抵押权人同意,用转让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或者受让抵押物的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以外,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对实际转让行为的禁止,即登记抵押的房产不得实际转让、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但是,对当事人签订登记抵押房产的转让合同需要按照上述要求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约定债务清偿后,才能签订房产实际转让合同。至于房产实际转让合同纠纷,必须以合同法规定以及纠纷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修订,也可以由仲裁机构对合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6年以前
  • 3 回答
    • 工程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 可惜没如果 回答: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③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3、关于起算时间①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②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我们要注意!】: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4、权利行使方式《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①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②协议折价:并非必经程序;③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①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②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③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④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综上,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工程签证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 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6年以前
  • 3 回答
  • 3 回答
    • 房产定金合同纠纷一般怎么处理?
    • estevez 回答:一、房屋定金纠纷怎么处理 1.要正确处理《认购书》中的定金纠纷,首先应了解《认购书》的性质和《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所担保的内容。从《认购书》签订的背景和内容看,《认购书》并不是购房合同,没有定金条款的《认购书》仅是购售双方交易意向的表述,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2.但对房屋交易已达成初步意向的买卖双方而言,为了保证双方能进一步接洽房屋买卖,即购房者保证开发商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不将房屋另售他人,开发商保证购房者能再来接洽购房事宜,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认购书》显然不能实现上述目的。 3.正是为达到上述目的,达成购房意向的双方约定,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的定金,以保证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不将房屋另售他人,同时保证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洽谈购房事宜。 4.购房者交纳了定金,认购书的性质就由意向书变成了协议,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就有了权利义务,开发商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不得将房屋出售他人,购房者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接洽购房事宜。 5.否则,购房者将损失定金,开发商将双倍返还定金。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认购书》是购售双方为进一步接洽购房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定金担保的是双方进一步洽谈合同的行为。 6.了解了认购书的性质和定金担保的内容,处理此类纠纷也就有了依据。 (一)、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开发商将约定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等,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二)、如因购房者原因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购房者放弃购买约定房屋等,购房者将损失定金; (三)、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经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纳的定金; (四)、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1.出现定金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按《认购书》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希望帮助到你!
    • 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吧台一般多高 7年以前
  • 3 回答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要怎么处理?
    • 大大大峻 回答:一、正确认识劳动力派遣   “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本案中,被告崔文飞自2000年9月至2004年12月31日一直在原告所属单位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工作。2004年12月原告方对聘用人员进行用工改革,在未与被告崔文飞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情况下,被告崔文飞与滨州市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滨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登记前的企业名称)签订了劳动合同,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与滨州市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因此,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与滨州市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不是实质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一种“逆向劳动力派遣”,其实质就是借用劳动力派遣的形式,来掩盖和规避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   二、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对于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三、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本案中,崔文飞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支持的医疗费用为33813.89元。那么,在一审诉讼阶段,崔文飞要求就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118768.20元一并予以处理,人民法院是根据“先裁后审”的原则而裁定驳回崔文飞的起诉,告知崔文飞先行向仲裁委申诉,然后再走诉讼渠道,还是可以在诉讼阶段直接予以合并审理?   对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理由是“新增加的医疗费请求与在仲裁程序中的医疗费主张具有不可分性”。而上诉人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则认为,对崔文飞新增加的诉讼费用118768.20元一并处理,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属程序错误。二审法院则认为在仲裁程序中除裁决支付崔文飞已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33813.89元外,另裁决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按时支付申诉人崔文飞以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实质上,崔文飞新增加的治疗费用118768.20元在仲裁时已经作了处理,而不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法院直接判决并无不当,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 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8年以前
  • 3 回答
    • 家庭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 退后84 回答:针对装修纠纷,国家制定了有关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装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居民负责修复和赔偿;如果是属于装修施工单位的责任,则由房主找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  同时,行业内部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如北京市制定了《质量跟踪监督办法》及《家庭装饰投诉解决办法》,规定了投诉机构、投诉范围及有关解决办法,居民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家居装饰市场质检部门投诉,质检部门无法调解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法院进行申诉或诉讼,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  关于家庭装饰装修的有关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和1997年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以及有关的行业规定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一卜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所涉及的法律,解决装饰纠纷也无非以下几条:当事人自行协商,主管部门行政调解,仲裁解决,诉讼解决。  对消费者而言,装修前您不妨到街坊邻居家中去游说,以便大家有个心理准备,发生邻里纠纷的几率便会大大降低。万一出现了纠纷,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纠纷便能够解决了。自己协商不成,一般只要行政部门出面就可以顺利解决。双方争执标的价值较大或其他对生活影响甚大的纠纷协商不成,最正规、最有权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  1、裁判标准  需第三方协助鉴定由于国家在家庭装修方面没有制订相应的标准,所以消费者一旦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就需要请第三方来进行评估、鉴定。法院一般都会找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来承担这项工作。另外,法院所请的第三方,往往要经原告、被告两方面认可
    • 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贵阳家庭装修 8年以前
载入更多

手机设计本

随时提问题,随意赏美图

设计本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刻与本本亲密互 动,还有更多美图等你来看!

关注我们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如权利人发现存在误传其作品情形,请及时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