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条回答
estevez 2016-09-17 12:44
1.规避受牵制条款。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就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2。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6。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独立。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帮助到你!
王彩虹12138 2016-09-03 13:27
签定认购书的话,有很多东西需要注意的,1、认购书的条款是否合理、公平
买房人交定金(订金)前,应注意审查认购书中是否有不利于自己的条款。类似“如认购方在规定期限内不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则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的条款意思含糊,似有抹杀买方可能基于对买卖合同条款分歧而拒签合同的权利,不利于保护买方的利益。另有如“房屋交楼面积以实测面积100%计算”等含糊条款,买房人一定要求发展商更改、明确条款意思,也好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以防止落入“文字陷阱”。
2、认购书是否有效
买卖双方签署认购书后,卖方要承担不能将该套房屋再售给他人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发展商在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买家签定认购书,那么所有具有内部认购性质的协议或者约定都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因此均为无效,对双方不能发生法定约束力。
3、判断定金、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卖双方仅对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将定金全数返还对方。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无法主张定金权利,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为交付预付款。
但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含义也在逐渐模糊,对“订金”的解释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逐渐趋同于“定金”,而且发展商在认购书中所写的不论是“定金”还是“订金”,其实表达的都是“定金”的意思,买家切不可因发展商所写的是“订金”而看轻自己在认购书上签名的责任。
clown_3715 2016-09-03 11:16
签定认购书有两者的选用似乎就是习惯和规范用法的问题了。但从法律用语上说,应该写签订,而不应该写成签定。法律用语比较严谨,不应该乱用替代词,而让妄生歧义。因此,是签订合同,而非签定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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