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春满人间装饰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理?

谢兰 | 被浏览 7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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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请叫我雷锋 2016-08-25 14:54

      你好,很荣幸回答你的问题,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的30日内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4份。企业带法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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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丶- 2016-08-21 15:56

      办理程序 
      1、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表》,接受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发证: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确定管辖的税务分局(所),由申报征收窗口收取登记证工本费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审核填写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内容与税务登记表有关内容是否一致,符合要求的,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核定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4、发放证件时,对符合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由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相关证件后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如果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申报征收窗口征收罚款,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6、建立纳税人档案,对有关资料进行归档。 
      注:对于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置的服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时,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资金审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填报《税务登记表》。 
      注:(1)“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1、3、6、9等资料; (2)来华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须提供负责人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承包工程建筑许可证或提供劳务服务合同复印件;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的规定,纳税人依法在本环节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纳税人以后办理涉税事项,可以只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税务机关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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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CDEFG_0589 2016-08-21 07:38

      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后,到当地联合办公的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税务登记表及办理税务登记证资料清单,填写税务登记表及准备好办理税务登记清单所要求的资料,即可向行政服务大厅国、地税窗口递交,如果资料齐全,即可办理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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