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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_4227_8482 2016-06-10 11:16
各县(市、区)住建局,屈家岭管理区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第5号部令)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建筑工程竣工时镶嵌永久性竣工标志牌规定如下:
一、尺寸大小为800mm×600mm×20mm,文字统一采用凹刻“宋体”,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镶嵌部位宜在明显立面距地面2米处设置。字体颜色宜为金色。
二、标志牌宜选用黑色大理石或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
三、标志牌主要标注内容详见附件。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四、标志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工程竣工前必须按规定每栋楼镶嵌永久性标志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以上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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