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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jian 2016-04-01 20:55
中国颁行的工业与民用 建筑物和构筑物 防雷设计的基础标准。1972~1974年,中国由原第一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院负责,会同西南工业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原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原第五机械工业部第五设计院、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1983年11月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1984年6月1日起正式试行,供全国各地使用。 规范的内容包括:①建筑防雷设计的基本要求和本规范的适用范围;②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分类;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措施;④防雷装置(接闪器 、引下线、接地装置等);⑤避雷针 和避雷线的保护范围;⑥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⑦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经验公式。 规范考虑到全国各地雷暴 活动相差的悬殊(西北少雷地区格松的年平均雷暴日数 约为0.3,其余多为20,广东省多雷,澄迈约为133,其余多在84以上),分别订出了不同的防雷措施和防雷标准。在雷击次数计算中,计入了雷击不均匀性和选择性雷击。在避雷线保护范围的计算中,考虑了山区地形、地质、地貌、地物 引起电场畸变 所导致的保护(屏蔽)效果的降低。 多年的实践表明,规范中如雷击次数计算、防雷可靠性评估等,基本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它对确保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人身和设备的防雷安全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ag123456 2016-04-01 20:27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
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
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丶- 2016-04-01 19:17
第3.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3.1.2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3.2.1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1、地上部分:当hx<5Ri时,
Sa1≥0.4(Ri 0.1hx) (3.2.1-1)
当hx≥5Ri时,
Sa1≥0.1(Ri hx) (3.2.1-2)
2、地下部分: Se≥0.4Ri (3.2.1-3)
式中 Sa1—空气中距离(m);
Se1—地中距离(m);
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1.当(h l/2)<5Ri时,
Sa2≥0.2Ri 0.03(h l/2) (3.2.1-4)
2.当(h l/2)≥5Ri时
Sa2≥0.05Ri 0.06(h l/2) (3.2.1-5)
式中 Sa2 — 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
h — 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
l —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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