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什么

qiubinyan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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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灯泡怪兽 2015-12-27 11:11

      ㈠、 施工过程质量监控:
      1、 楼地面工程:
      A、材料的合格证和相应地按规定见证、取样的复试报告;
      B、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要求进行各种整体面层施工;
      C、严格做好基层处理,并做好隐蔽验收,监理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同时应在墙面、天棚的粉刷工程全部完工后方可进行楼地面施工。
      D、厨卫间和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各类面层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E、穿过厨卫间、阳台等楼地面的管道、地漏四周应防止渗漏,楼地面(包括阳台)的泛水坡度满足排水要求,不泛水,不渗漏。
      F、面层完工后,应及时覆盖草袋,定时进行洒水养护,达到规定强度方可上人,并做好成品保护。严禁面层完工后进行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应提前完成各种管道试压后进行,电气埋设护套管并已穿线完。
      G、各项板块的产品合格证及其施工说明书;
      H、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要求,按施工技术方案规范操作;
      I、严格做好基层处理,天棚、墙面及各种管道试压和电气各种护套管已埋设并穿线完,经检查复核认可,方可进行板块面层施工;
      J、板块面层施工完,应及时进行养护和成品保护措施,未达到强度严禁上人和堆放或拖拉重物,严禁水电安装工程返工修敷工作。
      K、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2、 抹灰工程:
      A、基层表面的尘土、油污、油渍等清除干净,墙体孔洞封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后,先日洒水湿润。冬季不得洒水湿润;
      B、在清洁的基层上涂抹界面剂应均匀;
      C、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和检验,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作滴水线,或挂落线;
      D、原材料合格证及相关的见证、取样、复试报告;
      E、抹灰总厚度≥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裂措施,应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内外墙和天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3、 饰面(砖)工程:
      A、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以及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尺寸和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防腐处理,注意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空鼓、裂痕和缺损,石料表面无泛碱等污染,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B、 饰面板与基层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嵌缝应密实、平直、材料色泽应一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要求,应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石材应进行防碱背涂处理;
      C、 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D、 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嵌缝应连续。密实,其深度,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E、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度应正确,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4、门窗工程:
      A、 查材料及五金配件的产品的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准用证或生产许可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特种门窗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证,外墙门窗的“三性”试验报告;
      B、 铝合金门窗型材质量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一般情况下,窗的铝型材壁厚不小于1.2mm,门的铝型材厚度不小于2mm。
      C、 橡胶条、毛刷条、密封条以及玻璃等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或相关标准的规定;
      D、 门窗制作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核实,与土建专业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实际尺寸后,方可进行加工制安;
      E、 彩铝门窗的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F、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G、 窗框位置、对角、对边尺寸和正侧面垂直度,门扇平整度、门扇与墙地面间留缝符合规范规定;
      H、 木料防腐、防火、防虫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I、 缝隙的嵌填饱满、外门窗框与墙体间四周5―8mm宽,深2-3mm的凹槽的密封胶密封,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J、 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以及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和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K、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和连接件应是不锈钢件或防锈处理金属件,连接件的厚度不小于1.5mm,宽度不小于25mm。连接件应两端均伸出铝框予以内外锚固,混凝土剪力墙可采用射钉或膨胀螺栓固定,砖砌墙体可采用预埋混凝土块采用射钉或膨胀螺栓固定,固定点的位置为框边角180mm处上下各设一点,然后以此为起始,间距不大于500mm;
      L、 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但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
      M、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应与玻璃必须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线应不大于0.5mm,成45°角,用密封胶封严,并应使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紧密、平整;
      N、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油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
      4、 涂饰工程:
      A、 设计图及其说明以及规范规定要求实施
      B、 检查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
      C、 基层处理应保证涂饰质量,腻子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D、 砼或砂浆的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10%,基层含水率≤12%
      E、 厨卫间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F、 观感质量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反锈,不同材料衔接吻合,界面清晰,套色,花纹,图案应表面洁净,不得有流坠,纹理和轮廓清晰美砚。
      ㈡、 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内容:
      1、 楼地面工程:基层的清洁、标高、坡度、厚度及其表面的平整度;基土土质、夯实度及其含水量;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安装及找平层的处理;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地面的坡度及防水隔离层;细石混凝土配合比;地面标高、厚度及其平整度。
      2、 抹灰工程:基层处理(螺栓洞眼的处理及粘结剂的施工);抹灰厚度;抹灰层与基层之间的粘结;砂浆配合比的计量;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四角八线”的平直及方正;抹灰工程的外观质量;不同材料基体交接措施。
      3、 门窗工程:门窗制作与安装;预埋件和锚固件的位置、防腐和安装牢固程度;软填料及密封胶的填嵌;门窗扇的安装和开启灵活性、方向正确;“五金”配件的安装位置和牢固性及其门窗使用功能。
      4、 饰面板(砖)工程:饰面板安装的预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饰面板安粘结、勾缝、找平、防渗的处理;有排水要求部位的滴水线(槽)的制作。
      5、 涂饰工程:基层的处理;涂饰工艺;涂饰外观质量。
      ㈢、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内容:
      1、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施工记录;
      5、 外墙彩铝门窗的“三性”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6、 木门窗木板的甲醛含量;
      7、 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和饰面砖样板的粘结强度试验;
      8、 外门窗的喷淋试验记录。
      9、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2、 厨卫间地面泼水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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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g123456 2015-12-27 10:56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查、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协调等工作方法;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工程质量报验制度、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会议制度、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 制度、监理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等主要工作制度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一、采用主要工作方法:
      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面文件开展施工监理工作。
      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4、 巡视检查。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5、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协调。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调解。
      二、主要工作制度
      1、 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裉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猎施、度讯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2、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3、 工程质量报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付款。
      5、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应在监理机构批复合同工程开工前举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首次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会议专题可包括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技术交底、变更、索赔、争议及专家咨询等方面。
      4)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会议的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6、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监理机 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发包人报告。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 制度。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时,应对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8、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 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9、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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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昵称_0108 2015-12-27 09:09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 监 理 单 位

        3.1.1 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3.1.4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3.1.5 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6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发包人。

        3.1.7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合体或联营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联合体或联营体资格有规定的,应遵照其规定。监理联合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联合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联营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

        3.1.8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2 监 理 机 构

        3.2.1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指示的决定。

        3.2.2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

        2 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5 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6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7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8 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9 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10 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 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12 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3 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14 解释施工合同文件。

        15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2.3 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2.4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3.2.5 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进行交底。

        3.2.6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发包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归还发包人,并履行保密义务。

        3.3 监 理 人 员

        3.3.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3.3.2 临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 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 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3 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 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6 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7 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8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3.3.3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 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 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 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 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 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 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 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 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 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 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

        5 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6 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7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8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9 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3.5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如需担任两个标段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除本规范3.3.4规定外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6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 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 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 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 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 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 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 提出交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 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 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 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 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3.3.7 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 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 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4 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 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 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7 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3.3.8 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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