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求一份?

改造家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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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AN拉勾勾 2015-12-17 16:56

      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签名(你朋友名)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签名(你自己名)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房屋买卖协议:
      一、甲方自原把自己购买的单位建在xx地xx号楼房,建筑面积xx平米,以价格xx万人民币卖给乙方。乙方在xx年XX月xx日一次性付清房款。
      二、因甲方单位内部规定,五年内不予办理房证等手续,甲方承诺五年后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房证等手续。
      三、上述房屋交付后,一切手续由乙方保存,由乙方实际进住使用,甲方不能行使有关此房的任何民事行为。
      四、以上协议,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约,原负违约金XXX元人民币。

      签约人:
      甲方:xxx。(名字上按手印) 乙方:xxx (名字上按手印)
      证明人:xxx。 xxx

      二0一三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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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追再追 2015-12-17 14:55

      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 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三)房屋平面图见房产证;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五)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装修、卫生间、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双反约定价钱付款,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给甲方定金 。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 年 月 日,付人民币 万元;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就房屋买卖方面产生其他法律纠纷。
        第七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甲方全部结清。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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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小小毛 2015-12-17 14:43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号、联系电
      话)
        
        配偶:(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电话号码、资质证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为平方米,规划用途**土地使用
      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批准文件号:****。出卖人
      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批准文件号:***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
      一上表示为准)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
      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型为房厅厨【幢】【座】单元层号房,该住房层高为
      层,地下结构,建筑层数地上闭式】层,阳台是【封闭式】【非封该住房【合同约定】【产权
      登记】建筑面积共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
      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万元,
      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米千元×(1±%)=百拾元整。
        
        第五条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
        
        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
      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
      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
      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
      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
      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
      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
      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
      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1)供水(2)
      供电(3)供气(4)排水(5)绿化(6)有线电视、宽带(7)小高层、高层电梯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
      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
      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
      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
      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
      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
      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
      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
      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
      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
      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
      同继续履行;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逾期超过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
      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
      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率)的违约金。
       
        (三)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
      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种方式处(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
      项中的比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
      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
      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
        
        (2)逾期超过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
      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
      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
      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
      第(1)项中的比率)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约定
        
        产权登记约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按照各自
      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其中买受人占该套房屋卖人占该套房屋%,在此期间,买受人只能用于
      自住,不得出售、
        
        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买受人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
      住房出租、出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原购房价格从购
      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买受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
      保障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该住房;买受
      人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
      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
      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
      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上市交易约定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起止日期按合同签定日期计,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买受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
      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5年后出售时,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上市所得价款可
      按照第十一条中出售人和买受人双方约定各自所占的房屋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买受人凭住房
      保障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或书面意见取得完全产权,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
      《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
      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
      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
      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
      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住房有关联的共用部
      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一)属买受人所有的共用设施、设备:1、物业管理用房;2、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
      面架空层、共用走廊;3、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4、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公共绿地、道路、场地:5、其它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二)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
      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服务费(资金)标准为
      理企业按/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收取,物业买受人应在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缴纳
      义务。
        
        第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
      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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