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丁军露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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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Hzl_8542 2015-12-15 00:08

      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的首付款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其余价款元,买受人以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   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第十三条   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3、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施为准。

        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

        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11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1、2、3、5、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

        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

        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第十四条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第十七条   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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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追再追 2015-12-14 19:55

      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范本:协议补充、协议变更、协议附件等,都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意合才能成就,对方免谈则失去了补充协议的成就条件。 如果确实认为主合同中有约定未尽事宜,不补充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时,可以申请合同变更。须看主合同对产生纠纷的救济方式。

      0 评论

    • 诺言_4391 2015-12-14 18:01

      补 充 协 议 甲方:阳泉市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丰雅居 乙方: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需办理公积金贷款,甲乙双方共同协定如下: 1、乙方
      购买的商品房为惠丰雅居底商住宅
      号楼
      单元

      室。 2、此商品房的单价为人民币
      元/㎡,建筑面积约
      ㎡, 总房价
      元整,大写
      元整。享受优惠价为
      元整,大写
      元整。实收房款为
      元整,大写
      元整。地下室预收两万元,总计金额为
      元整。其中,首次付款为
      元整,大写
      元整。需要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为
      元整,大写
      元整。 3、甲方的手续准备齐全后,通知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乙方拿到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之日起两个月时间内,办理完住房公积金贷款者,甲方仍给予乙方享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优惠。超出时限仍未办理完住房公积金贷款者,被视为自主放弃享受优惠条件,甲方将补收此商品房的优惠款。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阳泉市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丰雅居 乙方: 乙方通讯地址:
      乙方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自愿购买位于阳泉市南外环路北侧(针织厂旁)惠丰雅居底商住宅
      号楼
      单元

      室。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建筑面积约
      ㎡,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实收)。 2#楼住户配有地下室,地下室分配及面积现未定,地下室单价为负一层2000.00元/㎡、负二层1900.00元/㎡,先按每户两万元暂收,地下室预收款项待分配及面积确定后长退短补。现经双方协商本着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采用平等、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预售,具体事项如下: 一、一次性付清总房款的客户,一次性享受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优惠壹佰元的待遇,赠送入户防盗门,三号楼赠送太阳能,不再另收取配套费。其他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按优惠前的总房款收取,契税、物业费、工本费、装潢押金、装潢垃圾处理费、房产证代办费、第一个采暖期的取暖费等合理的代收费用于房屋交付期内一并收取。 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客户,分期分段付款的客户,不再享受优惠条

      件。 三、具体面积以测绘所的测绘面积为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具体房款以丈测中心所实际面积计算,预售房款采取长退短补计算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交房前签订正式合同。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采用第
      种(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其他方式)方式按期付款,按甲方指定的账户付款,甲方收款以收据为准。乙方具体付款方式为:

      五、此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违约,否则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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