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电压配电设计规范是什么?

笑梦璐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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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最亮的小太阳 2015-11-27 21:05

      答:低电压配电设计规范《10kV及以下低电压配电设计规范设计规范》GB50053-94第六章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如下:
      第6.2.1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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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nhwga 2015-11-27 19:1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作者:机械工业部 文章来源:机械工业部 点击数:1575 更新时间:2005­7­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 6 月 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325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 订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 规范》GBJ54-83 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 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 编,具体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 设计规范》(GBJ54—83)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 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 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向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靠拢,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中,为 了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电气线路损坏和电气火灾,全面采用了国际电工标准,对配电设备的 布置,也参照国际电工标准修订了安全措施,在线路敷设中增订了电缆桥架、电缆竖井设计 的规定,以及由于电气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增补修改了有关条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 部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广安门外莲花河胡同 1 号;邮政编码:100055),并抄 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保障人身安全、 配电可靠、 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 500V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 1.0.3条 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 1.0.4条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 定。 第二章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 电器的选择 第 2.1.1条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并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 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 2.1.2条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 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 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 电流的影响。 第 2.1.3条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 2.1.4条 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 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
      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 2.1.5条 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 2.1.6条 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 2.1.7条 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 2.1.8条 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 导体的选择 第 2.2.1条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 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 2.2.2条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 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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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蒙娜丽莎的小胖手 2015-11-27 17:56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 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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