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条回答
青春奋斗者 2015-11-23 22:50
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防尘降 噪施工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施工给当地群众带来的不利影响。 2、 施工现场必须设居民来访接待室,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 位要随时接待来访居民 3、 工程开工前,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城管部门、 当地街乡政府部门、派出所、家(居)委会、小区物业部门共同做好当地居民工作,公示工程有关审批文件,宣传政府有关法规政策,使群众了解、理解和支持城市建设。 4、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委托环保部门对工地周边的 居民区,工程夜间施工噪音值进行检测,依据噪声检测报告确定夜间施工补偿范围和标准。 5、 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居民就夜间施工补偿达成一致意 见后,双方应签定协议书,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夜间施工扰民费。 6、 扰民费发放工作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居(家) 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和居民代表共同组织实施,以保证夜施扰民费专款专用。
7、 按照市政府8号文、72号令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抢险 救灾工程不予补偿。 8、施工工期超过三个月的,夜施扰民费按季度发放。施工工期 不足三个月的,夜施扰民费一次性发放。 9、 凡需晚22时后延时连续施工的工程,须携带有关文件资料 (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承包合同,施工现场平面图),向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夜间施工条件者,发放《夜间施工审批表》。 10、 夜间施工申请范围: (1)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2)10万立方米以上土方开挖、运输的一般工程。 (3)按照设计或工艺要求须连续施工作业一般的工程。 11、 土方回填、支模拆模、切割材料等超噪音工艺工序不得 申请夜施。一般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原则上不再审批夜间施工(规范、设计或工艺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2、 根据我市道路交管规定和环保规定,垃圾清运可不申请 夜施审批,但必须杜绝人为噪声。 13、 施工现场应杜绝人为噪声,空压机、切割机、电锯等高 噪声设备应远离居民区,并采取降噪环保措施。 14、 《审批表》必须如实填写、申报并按审批方案执行,否 则当地街、乡将吊销其夜施资格。
天上的木兰星 2015-11-23 23:13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二、许可条件
(一)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需有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审批原则
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并重的原则,既支持城市建设的发展又切实维护市民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批。
四、审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抢修、抢险除外),必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五、审批权限及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有关经开区环保局及市环保局有关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实施审批,一个工程每月审批不得超过6天。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廉(公)租房等市级重点工程和特殊区域根据其工程、工艺需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同一开发项目的不同施工企业应由项目业主协调统一进行连续施工作业。
对同一区县组团式开发项目或邻近的几个工地夜间施工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原则上应当对其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进行统一审批。
对涉及多个区县的同一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应分别到所涉区县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各区县环保局在审批此类夜间施工手续时,应当统一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对属地性质不明或所涉区县施工体量较小的,涉及区县可自行协商确定管辖权。商议未果的,由市环保局指定施工体量较大的区县环保部门管辖。被指定管辖的区县环保部门除履行夜间施工审批职责外,还应履行日常监察、信访投诉处理、排污收费等环境监管职责。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各区县行政审批大厅或环保部门。
申报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4.重点工程概况及相关批文
其中,续办项目承建单位可不再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二)受理
接件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接件部门直接通知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
(三)审查
经办部门依法对施工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核查。
(四)审批
经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办部门核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经核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经办部门书面通知接件部门,接件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履行签收手续。
(五)签收
核发的《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移交接件部门,接件部门将《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交申请单位,同时告知申请单位应当在连续施工作业前将《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存放施工现场备查,并公告市民。
七、审批要求
(一)审批
1.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在夜间施工前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施工单位在夜间作业前1日,将排污临时许可证张贴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
2.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无群众投诉的可延长审批时限。
(二)限制审批
1.施工单位不得虚报、谎报申领排污许可证。经查实存在虚报、谎报审批事项或夜间施工许可证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一次应减少审批夜间施工2天。
2.施工单位因违法夜间施工引发群众强烈投诉的,暂停当月夜间施工审批。
3.环境敏感区域如医院、学校、居民区群众投诉强烈的项目,施工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群众投诉的,减少审批次数及时间;因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停止审批夜间施工。
4.在高中考期结束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不得审批夜间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具体时间按市环保局统一的发布时间执行。
5.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每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得审批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抢修、抢险等除外)。
6.夜间连续施工的审批时间一次审批原则不得超过2天,每次审批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
7.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落实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环境污染防治控制措施,采用先进工艺与低噪声设备,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如施工单位拒不落实上述要求,环保部门应暂停其夜间施工审批。
8.施工单位不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拒不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排污申报、排污费缴纳等其他法定义务的,应当暂停对其夜间施工审批,至其安装或履行法定义务为止。
(三)其他要求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申报内容包括夜间施工的时间、原因、使用的机具、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等。
2.环保部门必须根据施工单位的申报核发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污临时许可证,核发的许可证必须规定施工的时间、使用的机具、场界噪声限值等。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放的噪声超过许可证规定的限值,将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应于审批当日18:00分前将夜间施工审批情况通过系统直接报送12369环境举报受理中心。
八、《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程序及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7〕75号)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废止。
相关问题
设计本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刻与本本亲密互 动,还有更多美图等你来看!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如权利人发现存在误传其作品情形,请及时与本站联系。
©2012-现在 shejiben.com,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