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是什么?

sunxiaojie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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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小小毛 2015-11-22 22:2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 自然排烟
        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第三节 机械防烟
        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3.2-1至表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2 评论

    • Andy421 2015-11-25 11:00

      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如下:
      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1.1的规定。
      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7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8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9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0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11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12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13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和管道
      14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15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16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门窗安全
      17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18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19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20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21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安全问题
      22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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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爱的橙子 2015-11-22 23:13

      你好,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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