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厕设计标准是怎样的?

翁亦玉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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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hp613 2015-11-06 21:12

      设计原则

      第3.1.1条公共厕所的设计原则是适用、卫生、经济;在便于排运粪便的前提下,适当注意美观。

      第二节 设计基本规定

      第3.2.1条根据使用情况的不同,男、女蹲(坐)位设置比例以1∶1或3∶2为宜。

      第3.2.2条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以3.5~4.0m为宜(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以上。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则要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排水管坡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保证化粪池污水顺利排出。

      第3.2.3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应不小于1∶8,如外墙侧窗采光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南方可增设地窗。

      第3.2.4条 每个大便蹲位尺寸为1.00~1.20m×0.85m~1.20m,每个小便站位尺寸(含小便池)为0.70m(深)×0.65m(宽)。独立小便器间距为0.80m。

      第3.2.5条 厕内单排蹲位外开门走道宽度以1.30m为宜;双排蹲位外开门走道宽度以1.50m为宜。蹲位无门走道宽度以1.20~1.50m为宜。

      第3.2.6条 各类公共厕所蹲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蹲位之间应有隔板,隔板高度自台面算起,应不低于0.9m。

      第3.2.7条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为0.20~0.25m。

      第3.28条 一、二类公共厕所的男、女厕应最少各设一个洗手盆,蹲(坐)位数超过10个以上,可酌情增加。公共厕所内每个蹲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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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吧 2015-11-06 20:03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3.1一般规定
      3.1.1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以人为本,符合文明、卫生、适用、方便、节水、防臭的原则。
      3.1.2公共厕所外观和色彩的设计应与环境协调,并应注意美观。
      3.1.3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和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3.1.4公共厕所应分为独立式、附属式和活动式公共厕所三种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根据公共厕所的位置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类别的设计要求进行。
      3.1.5独立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三类。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
      2城市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
      3其他街道和区域应设置三类公共厕所。
      3.1.6附属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二类。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机场、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综合性商业大楼和省市级医院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
      2一般商场(含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餐饮店、招待所和区县级医院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
      3.1.7活动式公共厕所按其结构特点和服务对象应分为组装厕所、单体厕所、汽车厕所、拖动厕所和无障碍厕所五种类别。
      3.1.8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独立式公共厕所宜为1:1,商业区域内公共厕所宜为2:3。
      3.2卫生设施的设置
      3.2.1公共场所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饭馆、咖啡店、小吃店、快餐店和茶艺馆公共厕所卫生设施的确定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饭店(宾馆)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3.2.6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和长途汽车始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城市轻轨车站、交通枢纽站、高速路休息区、综合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位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3.2.7办公、商场、工厂和其他公用建筑为职工配置的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3.3设计规定
      3.3.1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将大便间、小便间和盥洗室分室设置,各室应具有独立功能。小便间不得露天设置。厕所的进门处应设置男、女通道,屏蔽墙或物。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划分单元空间的隔断板及门与地面距离应大于100mm,小于150mm。隔断板及门距离地坪的高度:一类二类公厕大于1.8m、三类公厕大于1.5m。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0.8m的隔断板。
      3.3.2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应以蹲便器为主,并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并应配置烘干机或用一次性纸巾。大门应能双向开启。
      3.3.3公共厕所服务范围内应有明显的指示牌。所需要的各项基本设施必须齐备。厕所平面布置宜将管道、通风等附属设施集中在单独的夹道中。厕所设计应采用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的器具。
      3.3.4公共厕所内部空间布置应合理,应加大采光系数或增加人工照明。大便器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通过调整冲水和下水管道的安装位置和方式,确保前后空间的设置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一类公共厕所冬季应配置暖气、夏季应配置空调。
      3.3.5公共厕所应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的节水卫生设备。公共厕所卫生器具的节水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规定。大便器宜采用每次用水量为6L的冲水系统。采用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污水,循环用水冲便的公共厕所,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要求。
      3.3.6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通风方式,每个厕位不应小于40m3/h换气率,每个小便位不应小于20m3/h的换气率,并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当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的换气频率应达到3次/h以上。设置机械通风时,通风口应设在蹲(坐、站)位上方1.75m以上。大便器应采用具有水封功能的前冲式蹲便器,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便斗。有条件时可采用单厕排风的空气交换方式。公共厕所在使用过程中的臭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3.3.7厕所间平面优先尺寸(内表面尺寸)宜按表3.3.7选用。
      3.3.8公共厕所墙面必须光滑,便于清洗。地面必须采用防渗、防滑材料铺设。
      3.3.9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8,外墙侧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南方可增设地窗。
      3.3.10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宜为3.5~4.O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应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采用铸铁排水管时,其管道坡度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3.3.11每个大便厕位长应为1.00~1.50m、宽应为0.85~1.20m,每个小便站位(含小便池)深应为0.75m、宽应为0.70m。独立小便器间距应为0.70~0.80m。
      3.3.12厕内单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30m,不得小于1.OOm;双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50~2.10m。
      3.3.13各类公共厕所厕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厕位之间应有隔板。
      3.3.14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宜为0.20~0.25m。
      3.3.15公共厕所必须设置洗手盆。公共厕所每个厕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
      3.3.16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应为1.80m;双层公共厕所上层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应为1.50m。
      3.3.17男、女厕所厕位分别超过20时,宜设双出入口。
      3.3.18厕所管理间面积宜为4~12m2,工具间面积宜为1~2m2。
      3.3.19通槽式公共厕所宜男、女厕分槽冲洗。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
      3.3.20建多层公共厕所时,无障碍厕所间应设在底层。
      3.3.21公共厕所的男女进出口,必须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
      3.3.22公共厕所应有防蝇、防蚊设施。
      3.3.23在要求比较高的场所,公共厕所可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独立设置,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
      3.4卫生洁具的平面布置
      3.4.1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空间尺寸,空间尺寸可用其在平面上的投影尺寸表示。公共厕所设计使用的图例应按图3.4.1采用。
      3.4.2公共厕所卫生洁具的使用空间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3公共厕所单体卫生洁具设计需要的使用空间应符合图3.4.3-1~图3.4.3-5的规定。
      3.4.4通道空间应是进入某一洁具而不影响其他洁具使用者所需要的空间。通道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
      3.4.5在厕所厕位隔间和厕所间内,应为人体的出入、转身提供必需的无障碍圆形空间,其空间直径应为450mm(图3.4.5)。无障碍圆形空间可用在坐便器、临近设施及门的开启范围内画出的最大的圆表示。
      3.4.6行李空间应设置在厕位隔间。其尺寸应与行李物品的式样相适应。火车站,机场和购物中心,宜在厕位隔间内提供900mm×350mm的行李放置区,并不应占据坐便器的使用空间。坐便器便盆宜安置在靠近门安装合页的一边,便盆轴线与较近的墙的距离不宜少于400mm(图3.4.6-1、3.4.6-2)。
      3.4.7相邻洁具间应提供不小于65mm的间隙,以利于清洗(图3.4.7)。
      3.4.8在洁具可能出现的每种组合形式中,一个洁具占用另一相邻洁具的使用空间的最大部分可以增加到1OOmm。平面组合可根据这一规定的数据设置(图3.4.8)。
      3.4.9有坐便器的厕所间内应设置洗手盆。厕所间的尺寸应由洁具的安装,门的宽度和开启方向来决定。45Omm的无障碍圆形空间不应被重叠使用空间占据。洁具的轴线间和临近的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0mm。在有厕位隔间的地方应为坐便器和水箱设置宽800mm、深600mm的使用空间,并应预备出安装厕纸架、衣物挂钩和废物处理箱的空间(图3.4.8)。
      3.5卫生设施的安装
      3.5.1卫生设施安装前应对所有的洞口位置和尺寸进行检查,确定管道和施工工艺之间的一致性。
      3.5.2在运送卫生设备前,应对存放场地进行清理,加围档,避免设备被损坏。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所有设备和洁具的安全,并应对水龙头、管材、板材等进行检查。安装前的设备和洁具宜集中存放。
      3.5.3在安装时应对设备进行保护,应避免釉质及电镀表面损坏。
      3.5.4在安装设备前,应安装好上水和下水管道,并应确保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
      3.5.5不应用管道和其他制品做支撑和固定卫生设施的附件。螺丝应使用金属材料或不锈钢,支架及支撑部件应做防腐、防锈处理。支架应安装牢固。当卫生设施被固定在地面时,被固定的地面部分应平整。在支架上的设施应与墙面固定。
      3.5.6安装厕所内厕位隔断板(门框)时,其下部应与地面有牢固的连接,上部应与墙体(不少于两面墙)牢固连接(可通过金属构件间接连接)。门框不应由隔断板固定定位。
      3.5.7卫生设施在安装后应易于清洁。蹲台台面应高于蹲便器的侧边缘,并做0.01°~0.015°坡度。当卫生设施与地面或墙面邻接时,邻接部分应做密封处理。
      3.5.8在管道安装时,厕所下水和上水不应直接连接。洗手水必须单独由上水引入,严禁将回用水用于洗手。
      4独立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4.0.1独立式公共厕所应采取综合措施完善内部功能,做到外观与环境协调。
      4.0.2繁华地区、重点地区、重要街道、主要干道、公共活动地区和居民住宅区等场所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重要程度和客流量建设不同类别和不同规模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平房居住区公共厕所,应分批改建。
      4.0.3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分类及要求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4.0.4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宜进行绿化屏蔽,美化环境。
      4.0.5独立式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的走道和门等设计参数,一类和二类公共厕所应按轮椅长1200mm、宽800mm进行设计。无障碍厕所间内应有1500mm×1500mm面积的轮椅回转空间。独立式公共厕所无障碍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4.0.6三类公共厕所小便槽不宜设站台,应将小便槽做在室内地坪以下,并应做好地面坡度,在小便的站位应铺设垂直方向(相对便槽走向)的防滑盲道砖。
      4.0.7粪便排出口应设Φ150~Φ300mm的防水弯头或设隔气连接井,地漏必须有水封和阻气防臭装置,洗手盆应设置水封弯头。化粪池应设置排气管,宜将管道直接引到墙内的独立管道向室外高空排放。管道不应漏气,并应做防腐处理。三类公厕宜使用隔臭便器,在大便通槽后方宜设置垂直排气通道,把恶臭气引向高空排放。
      4.0.8地下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充分了解场址地下构筑物及市政管线的现状,并应注意粪液抽吸、排(除)臭和自然采光。当污水不能直接排入市政管线时,必须设置贮粪池,并配备污泵提升设备,提升设备应有备件。地下厕所的设计外观不得影响整体景观。
      4.0.9公共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地面应有0.01°~0.015°坡度,并应安设水沟或地漏。坡度方向不应使洗刷废水流出室外。
      4.0.10独立式公共厕所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厕所的纵轴应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并应综合考虑太阳辐射以及夏季暴雨的袭击等;
      2门窗开启角度应增大,改善厕所的通风效果;
      3挑檐宽度应加大,导风入室;
      4开设天窗时,宜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以保证通风效果;
      5宜增设引气排风道。
      4.0.11寒冷地区独立式公共厕所应采取保温防寒措施。
      4.0.12窗和冷桥、对外围传热异常部位和构件应采取保温措施:
      1在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下,应减少窗口面积,并改善窗的保温性能。在寒冷地区可采用双层窗甚至三层窗;
      2围护结构中,应在冷桥构件外侧附加保温材料。
      4.0.13化粪池(贮粪池)四壁和池底应做防水处理,池盖必须坚固(特别是可能行车的位置)、严密合缝,检查井、吸粪口不宜设在低洼处,以防雨水浸入。化粪池(贮粪池)的位置应设置在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靠近道路以方便清洁车抽吸。化粪池与地下水源、取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化粪池壁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m。
      4.0.14化粪池容积应符合表4.0.14的规定。
      4.0.15粪便不能通入市政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应设贮粪池。贮粪池的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4.0.16公共厕所粪水排放方式应优先考虑采用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其次考虑采用经化粪池发酵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当不具备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条件时,应采用设贮粪池用抽粪车抽吸排放方式。
      4.0.17通风孔及排水沟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应设防鼠铁箅。
      5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5.0.1商场(含超市)、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公共设施等服务性部门,必须根据其客流量,建设相应规模和数量的附属式公共厕所。
      5.0.2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5.0.3已建成的主要商业区和主要大街的公共服务单位应改建足够数量的对顾客开放的附属式厕所。
      5.0.4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分类及要求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5.0.5宾馆、饭店、大型购物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始末站等涉外窗口单位的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一类公共厕所标准。
      5.0.6体育场馆内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按二类及二类以上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
      5.0.7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易于被人找到。厕所的入口不应设置在人流集中处和楼梯间内,避免相互干扰。商场的厕所宜设置在入口层,大型商场可选择其他楼层设置,超大型商场厕所的布局应使各部分的购物者都能方便的使用。
      5.0.8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配置卫生设施。卫生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表3.2.2~表3.2.7的规定。商场内女厕建筑面积宜为男厕建筑面积的2倍,女性厕位的数量宜为男性厕位的1.5倍。
      6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计
      6.0.1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便于移动存储和便于安装拆卸;
      2应有通用或专用的运输工具和粪便收运车辆;
      3与外部设施的连接应快速、简便;
      4色彩和外观应能与多种环境协调;
      5使用功能应做到卫生、节水和防臭。
      6.0.2活动式公共厕所的类别及要求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6.0.3组装厕所的总宽度不得大于运载车辆底盘的宽度,箱体高度不宜大于2.5m,运载时的总高度不宜大于4.Om,以保证装载后运输过程中具有较好的通过性能。
      6.0.4活动厕所的粪箱宜采用耐腐蚀的不锈钢、塑料等材料制成。采用钢板制作,应使用沥青油等做防腐处理。粪箱应设置便于抽吸粪便的抽粪口,其孔径应大于Φ160mm;并应设置排粪口,孔径应大于Φ75mm。粪箱应设置排气管,直接通向高处向室外排放。
      6.0.5活动厕所的水箱应设置便于加水的加水口或加水管,加水管的内径应为Φ25mm。
      6.0.6活动厕所洗手盆的下水管应有水封装置。
      6.0.7免水冲公共厕所在使用中应做好粪便配套运输、消纳和处理,严禁将粪便倒入垃圾清洁站内。
      7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设计
      7.0.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与公共厕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7.0.2在现有的建筑中,应建造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
      7.0.3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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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昵称_0108 2015-11-06 17:54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公共厕所的建设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更好地为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县、镇独立工矿区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公共厕所的单位,应负责贯彻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规定。

      第1.0.4条 各级环境卫生部门应对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公共厕所的规划

      第2.0.1条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是为居民和行人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环境卫生设施,在制订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的详细规划时,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厕所的建设同时列入规划。

      第2.0.2条 城市中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1、广场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

      2、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3、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

      4、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

      第2.0.3条 公共厕所的相间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第2.0.4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1、新住宅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6~10m2;

      2、车站(含站前广场)、码头、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建筑面积指标为15~25m2;

      3、居民稠密区(主要指旧城未改造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20~30m2;

      4、街道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流动人口计)建筑面积指标为5~10m2。

      第2.0.5条 公厕的用地范围:距公厕外墙皮3m以内空地为公共厕所用地范围,如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亦可靠近其它房屋修建。

      第2.0.6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发展附属式公共厕所,并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

      第2.0.7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标准:根据其位置的重要程度可分为三类,见表1。涉外单位可高于一类标准。旱厕可参照三类厕所标准执行。如属急需,并近期有建设规划者,可酌情修建临时性厕所。

      第2.0.8条 选择公厕修建位置要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或便于机械抽运。

      第2.0.9条 厕所内面积概算指标:厕所每一蹲位(包括大便蹲(坐)位、小便站位、走道宽度以及其它设备等)建筑面积概算指标为4~9m2。(一类厕所7~9m2,二类厕所为5~7m2,三类厕所为4~6m2)。

      第三章 公共厕所的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3.1.1条公共厕所的设计原则是适用、卫生、经济;在便于排运粪便的前提下,适当注意美观。

      第二节 设计基本规定

      第3.2.1条根据使用情况的不同,男、女蹲(坐)位设置比例以1∶1或3∶2为宜。

      第3.2.2条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以3.5~4.0m为宜(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以上。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则要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排水管坡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保证化粪池污水顺利排出。

      第3.2.3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应不小于1∶8,如外墙侧窗采光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南方可增设地窗。

      第3.2.4条 每个大便蹲位尺寸为1.00~1.20m×0.85m~1.20m,每个小便站位尺寸(含小便池)为0.70m(深)×0.65m(宽)。独立小便器间距为0.80m。

      第3.2.5条 厕内单排蹲位外开门走道宽度以1.30m为宜;双排蹲位外开门走道宽度以1.50m为宜。蹲位无门走道宽度以1.20~1.50m为宜。

      第3.2.6条 各类公共厕所蹲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蹲位之间应有隔板,隔板高度自台面算起,应不低于0.9m。

      第3.2.7条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为0.20~0.25m。

      第3.28条 一、二类公共厕所的男、女厕应最少各设一个洗手盆,蹲(坐)位数超过10个以上,可酌情增加。公共厕所内每个蹲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

      第3.2.9条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为1.80m;双层公厕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为1.50m。

      第3.2.10条 男、女厕大便蹲(坐)位分别超过20时,宜设双出入口。

      第3.2.11条 厕所管理间面积为5~12m2,工具间面积为1~2m2。

      第3.2.12条 通槽式公共厕所以男、女厕分槽冲洗为宜。如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

      第3.2.13条 男厕所小便器(池)与大便器(槽)分室设置为好。建二层以上公共厕所时,男小便间应设在底层。

      第3.2.14条 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必须设有明显标志,标志包括中文(一类厕所可加英文)和图像。

      第3.2.15条 公厕应考虑防蝇、防蚊设施。

      第3.2.16条 厕所四周应植树种花以美化环境。

      第3.2.17条 公厕设计应尽量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

      第三节 公共厕所构造基本要求

      第3.3.1条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源,并便于洗刷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须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地面应有适当坡度(0.01~0.015),并安设水沟或地漏,以排除洗刷废水。

      第3.3.2条 厕所换气量:每个大便蹲(坐)位不得少于40m2/h,小便位也不得少于20m2/h,旱式厕所应根据其排气情况适当增加其换气量。

      第3.3.3条 厕所通风要优先考虑自然通风。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设计时应着重考虑以下措施:

      1、建筑朝向的选择:尽量使厕所纵轴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同时要综合考虑防止太阳辐射以及夏季暴雨的袭击等;

      2、增大门窗开启角度,改善厕内的通风效果,见图1。

      3、加大挑檐宽度导风入室,见图2;

      4、开设天窗时应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以保证通风效果,挡风板的加设方法如图3和图4。

      5、增设引气排风道。

      第3.3.4条 寒冷地区厕所应采取保温防寒措施。

      第3.3.5条 对外围传热异常部位和构件应采取保温措施。

      1、窗的保温:应在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下,尽可能减少窗口面积,并改善窗的保温性能。在寒冷地区可采用双层窗甚至三层窗。

      2、冷桥部位保温:围护结构中,应在冷桥构件外侧附加保温材料。

      第3.3.6条 公共厕所卫生器具数量的确定,见表3。

      第3.3.7条 设计化粪池(贮粪池)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池盖必须坚固(特别是可能行车的位置)、严密合缝,检查井、吸粪口等要高出地面,以防雨水倾入,井盖应为圆形,以保安全。化粪池(贮粪池)的位置应靠近道路以便清洁车抽吸。

      第3.3.8条 化粪池容积可按表4和给水排水国家标准图集S213、S214选用。

      第3.3.9条 粪便不能通入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应设贮粪池。

      第3.3.10条 旱式厕所和粪便不能通入排水系统的水冲洗厕所贮粪池容积计算:

      第3.3.11条 不能修建和厕所用量相当的化粪池时,可因地制宜修建不同形状和容积的截粪井(见附录一),不要求污泥腐化,根据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清运。

      第3.3.12条 化粪池或贮粪池宜设置在公共厕所背面或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考虑清运粪便方便,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化粪池壁距其它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如受条件限制时,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第3.3.13条 公共厕所粪便排出口必须设置直径为150~300mm的耐腐蚀材料存水弯,以防下水道恶臭气进入厕内。

      第3.3.14条 凡排水管道为雨污分流制系统的地区,可将公共厕所粪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

      第3.3.15条 旱式厕所应在粪便入口两侧设置倒阶梯形防蛆沿(见附录二)。

      第3.3.16条 通风孔及排水沟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需加设铁篦防鼠。

      第3.3.17条 附属式厕所必须是水冲厕所。设计时如自然采光和通风不能满足照度和排气要求,应考虑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

      附录一 截粪井构造图

      附录二 通槽防蛆沿沟构造图

      附录三 地下管线相互间及离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录四 地上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

      污水管在给水管上面穿过时,应将给水管放在套管内或将污水管改用金属管,且管壁间净距应不小于0.2m,套管或金属管的长度视土壤性质及给水管管径大小而定。

      附录五 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水平净距

      附录六 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垂直净距

      附录七 地下管线最小埋设深度

      附录八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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