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是什么

胡礼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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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燕 2015-05-26 14:11

        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 准备工作

        4.1.1 配备试验设备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4.1.2 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规范第1.0.3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当发现有关文件不一致或有错误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4.1.3 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4.1.4 编制监理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合同规定报批后执行。 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和内容,监理机构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

        4.1.5 编制监理细则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措施及方法步骤,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 监理工作内容

        4.2.1 参加设计交底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熟悉对材料与工艺的要求,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并记录。

        4.2.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

        3.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

        4.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5.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3 检查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

        4.2.4 审查工地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和试验室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2.5 审批复测结果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4.2.6 验收地面线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定结果进行抽测。抽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审核。

        4.2.7 审批工程划分

        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2.8 确认场地占用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及临时增减的用的计划予以确认,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

        4.2.9 核算工程量清单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进行核算。 4.2.10 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4.2.11 召开监理交底会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

        4.2.12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规定。

        4.2.13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2、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或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5.2.2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5.2.3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2.4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5.2.5 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帐。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

        5.2.6 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5.3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5.3.1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5.3.2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

        2、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

        3、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4、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

        5、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

        6、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7、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

        8、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理是否合理。

        9、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

        5.3.3 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3.4 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5.3.5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5.4 费用监理

        5.4.1 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

        5.4.2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时应符合合同规定,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计量与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

        5.4.3 对实体质量合格,存在外观质量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合同规定折减计量与支付,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5.4.4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计量与支付台帐,根据施工单位申请和有关规定及时登帐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当有较大差异时应报建设单位。

        5.4.5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后应及时计量,对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

        5.4.6 监理工程师须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和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及核定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进行计量。

        5.4.7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 进度监理

        5.5.1 监理原则

        进度监理应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进行。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时提交进度计划,严格进度计划审批,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进度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纠正。

        5.5.2 计划编制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提交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有文字说明、进度图表和保证措施等。总体进度计划中宜绘制网络图,标注关键路线和时间参数。总体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中应绘制资金流量S曲线图。

        5.5.3 计划审批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月进度计划等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总监办。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作为进度监理的依据。

        5.5.4 计划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度,并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对每月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结论写入工程监理月报。

        5.5.5 计划调整

        1.对总体工程进度起控制作用的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进度明显滞后于计划进度且施工单位未获得延期批准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需要调整进度计划的,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报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

        2.施工单位获得延期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延期批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指令后施工单位未有明显改进,致使合同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规定处理。

        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进度重大调整时,应按合同或签订的补充合同执行。

        5.6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5.6.1 工程变更

        施工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应提交变更申报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按施工合同要求须由建设单位批准的隐蔽工程的变更,还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共同确认;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下达工程变更令。

        变更费用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未约定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5.6.2 工程延期

        监理工程师应对符合合同规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做好现场调查和记录,在施工单位提出正式延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建设单位。

        5.6.3 费用索赔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费用索赔意向和申请予以受理,对索赔发生的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编制费用索赔报告报建设单位。

        5.6.4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予以核定。

        5.6.5 工程暂停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应明确工程暂停范围、期限及工程暂停期间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并报建设单位。

        5.6.6 工程复工

        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需复工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并签发复工指令。

        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后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指令。

        5.6.7 工程分包

        1.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并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报建设单位批准。

        2.监理工程师发现有非法分包、转包时,应指令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5.6.8 工程保险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保险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5.6.9 违约处理

        1.监理工程师认为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2.违约事件已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调查分析,掌握情况,依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证据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5.6.10 争端协调

        1.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争端一方或双方提出的协调申请,并及时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提出解决建议,对双方进行调解,

        2.仲裁或诉讼时,监理工程师有义务作为证人,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6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6.0.1 审查交工验收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要求,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重点审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施工自检结果;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数量核对情况;工程现场清理情况等。

        6.0.2 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6.0.3 参加交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接受对监理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评定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

        6.0.4 签认交工结帐证书

        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结帐单,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认合同工程交工结帐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6.0.5 缺陷责任期监理

        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查、确认;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6.0.6 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时,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

        6.0.7 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最后结帐单及所附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最

        后结帐单经施工单位认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6.0.8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交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1 评论

    • adgjl1 2015-06-09 17:58

      一、总则
      二、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三、施工阶段监理
      四、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五、工地会议
      六、文件与资料管理
      七、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基本上就是这些内容

      0 评论

    • 凉心 2015-06-08 23:07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实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的

      科学有效监督和管理,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项目的施工以及养护大、

      中修

      监理。



      1.0.3

      本规范所称监理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

      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本规范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

      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

      监理组织。



      本规范所称监理人员为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人员,

      及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和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

      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技术人员。



      本规范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

      在监理合同期限

      内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等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1.0.4

      监理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工作:



      1

      .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



      2

      .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3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4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5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6

      .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5

      监理机构设置应根据工程规模、

      难易程度、

      合同工期、

      现场条件等因素确

      定;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或受委托承担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组建。





      三、

      四级公路或大中修养护工程可只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即总监理工程师办

      公室(简称“总监办”









      高速及一、

      二级公路宜设置二级监理机构,

      即总监办、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

      室(简称“驻地办”







      1.0.6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按照

      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配备监理人员。



      1.0.7

      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根据本规范

      1.0.4

      条规定,

      严格按监理合同约定的

      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

      0 评论

    • 惠梦怡 2015-05-26 14:13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内容建议你还是去网上搜索一下,好多内容的,讲得也很是详细,在上面看地也清晰。建议还是去网上搜吧,很抱歉不能帮到你!

      0 评论

    • 骆近涛 2015-05-26 14:12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主要内容相当多,这里分享个目录给你看看吧!

        1总则 1
        2术语 2
        3一般规定 4
        4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6
        4.1 准备工作 6
        4.2 监理工作内容 6
        5施工阶段监理 9
        5.1质量监理 9
        5.2 施工安全监理 11
        5.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12
        5.4费用监理 13
        5.5 进度监理 14
        5.6合同其事项管理 14
        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17
        7工地会议 19
        7.1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19
        7.2 第一次工地会议 19
        7.3 工地例会 20
        7.4 专题工地会议 20
        8文件与资料管理 21
        8.1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21
        8.2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21
        8.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22
        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23
        9.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3
        9.2施工阶段监理 23
        9.3试运行阶段监理 26
      9.4缺陷责任期监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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