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谁知道?

廖建军 | 被浏览 6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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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你那么爱他_5924 2017-05-26 10:17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七)国家和地方规定和其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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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柠檬_6149 2017-05-24 15:36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在我国发展迅速。1996年,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产值已达400亿元,约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产值的40%;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从业者100多万人,约占建筑装饰装修将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起步较晚、发展快,不少居民缺乏装饰装修工程知识和装饰装修消费保护意识。为此,1997年4月10日, 根据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能知》等规定,组织制定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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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小小帅 2017-05-23 18:4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约、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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