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家交房标准是什么?

陈国传 | 被浏览 7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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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DEVOTION_0542 2016-08-18 14:00

      每个楼盘的交房标准(条件)都不一样,但一般政府有比较普通的规定,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七通一平\"为基本要求上制定的。我们在买房下定单的时候一定要弄清交楼的标准(开发商提供),也要写进购房合同的.
      工业用电为非居民用电,不能保证居民的供电,因为工业用电在用电高峰是受限制的,而居民用电不会,所以不符合交楼标准,不可以交房。开发商必须提供居民用电才可以交房.交房是通过房东验收完成程序的.
      收房先看“两书一证”,业主收房时应先请开发商出示“两书一证(表)”。两书是《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证(表)是竣工验收备案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者在收房时最好先验房,再办理入住手续。从这个角度上说,最好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房,如果没有约定,则可采取在售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便于日后维权。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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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CDEFG_0589 2016-08-17 16: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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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受你的存在_4805 2016-08-17 14:37

      你好,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以外,还要增加对每一户质量负责的8项验收内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专用章,该表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作为房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移交业主。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
      八项内容: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门窗安装质量,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采暖系统安装质量,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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