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戴琳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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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追再追 2015-12-02 12:42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方法:发送竣工验收通知书→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及全部建设项目验收→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签署移交验收证书,发送保修书→工程项目决算和总结→工程项目回访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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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拉勾勾 2015-12-02 12:38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应该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五家单位共同来完成,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5家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过程中,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并对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资料进行审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上报市建委,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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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梦见了什么 2015-12-02 12:13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二、建筑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消防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包含附表1-5);
      2、消防监督机构所有的审核意见书及《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复印件。纳入验收范围的内部装修工程,应提供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和《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的附表1、附表4;
      3、规定格式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原件;
      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只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多层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可不对其室内消火栓系统进行检测。
      4、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
      5、规定格式的消防产品清单。
      注:3-5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应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清晰。
      《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等内容应与原审核意见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中相关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出具相应证明、说明材料;
      《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电源情况”、“市政输水管管径”、“资质等级”等内容必须准确填写。
      《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表4由施工总包和各专项施工单位分别填写,设计或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法人公章确认。
      各专项施工单位应载明承揽工程范围。此表应由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法人公章。
      注:防爆电器安装、防雷、防静电等特殊内容必须在施工单位承揽工程范围中予以明确。
      2、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应由施工人员填写,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盖法人公章确认。其内容应载明施工范围、时间、人员、使用涂料的型号及品牌、执行的耐火等级及施工标准、涂层厚度等内容。
      3、填写规定格式的消防产品清单应包括工程中所用消防产品和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建筑构件、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由建设单位加盖法人公章确认。
      4、申报材料中相关日期必须准确填写,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送材料的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均应加盖建设单位法人公章。
      四、申报资料的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大小纸张,左侧装订成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
      2、申报材料每页均编页码,并设总目录,记载页码范围。
      五、其它:
      1、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申报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2、建设单位在工程检查验收现场应提供下列资料,以备查验:
      经过审核的施工图图纸、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材料,按国家规范需要提供的工程竣工图;
      规定格式的消防产品清单中所列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的相关要求应执行我局(沪消发〔2003〕159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
      3、验收意见书的制作要求:
      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
      (1)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3)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规定格式的申报材料样式可在上海消防网(www.fire.sh.cn)下载。
      5、申报消防验收材料与本告知单不一致时,按本告知单的要求执行。
      六、办理时间
      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后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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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u845968102 2015-12-02 11:49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内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6、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7、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评报告。

        9、建设单位取得工程的规划、消防、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10、取得电梯准用证及燃气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11、安监站已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签发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13、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完成试运转(水、电、防水、路面抽芯、桥梁动静测试等)

        功能检测,建设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及质量监督站到场。

        2、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埴写竣工报告,连同施工资料交监理审查。

        3、资料经审查通过后,监理单位加署意见,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整理资料,附上和本工程有关的报建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分类、整理。

        5、城建档案馆分类、整理完成后,加署资料整理符合要求的意见,

        建设单位将竣工资料连同《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一并交工程质量监督审核。

        6、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五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

        7、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

        8、建设单位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3)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三)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施工验收标准的严重问题,质量监督站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

        ,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四)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责任主体整改后,

        形成文字资料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之一存档。

        (五)竣工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进行协调解决。

        (六)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写出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必须在监督报告出具后十五天内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七)办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组织: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

        建设单位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3)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问题---处理

        (1)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施工验收标准的严重问题,质量监督站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

        ,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2)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责任主体整改后,

        形成文字资料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之一存档。

        (3)竣工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进行协调解决。

        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6、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7、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评报告。

        9、建设单位取得工程的规划、消防、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10、取得电梯准用证及燃气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11、安监站已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签发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13、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文件。

        竣工资料由总承包按业主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各专业分包单位按照总承包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进行审核、汇总。

        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经全部完成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实物及技术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一套竣工资料给总承包项目部检查,符合档案馆及代建单位要求后提交给监理公司审查。并由监理公司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待验收完成后并入总体工程竣工验收中一并交工。

        竣工验收组织

        1、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2、施工单位在收到质监机构抽查意见书面通知后符合质量验收条件的,填写《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3、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整理完整的质量监理资料,并对所监理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5、建设单位在收到上述各有关单位资料和报告后,对签合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6、验收组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关于工程履行合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汇报。

        7、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8、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9、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并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作流程

        要求各专业分项目部按以下流程做好工程资料整理。各项目部工程资料要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安排胜任工作的内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收集和整理工作。工作流程如下:

        1.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主要内容是:

        (1) 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2) 项目经理、技术人员聘任文件;

        (3) 施工组织设计;

        (4) 图纸会审记录;

        (5) 技术交底记录;

        (6) 设计变更通知;

        (7) 技术核定单;

        (8) 地质勘察报告;

        (9) 定位测量记录;

        (10) 基础处理记录;

        (11) 沉降观测记录;

        (12) 防水工程抗渗试验记录;

        (13) 混凝土浇灌令;

        (14) 商品混凝土供应记录;

        (15) 工程复核记录;

        (16)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7) 施工日记;

        (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19) 工程质量保修书;

        (20) 工程预(结)算书;

        (21) 竣工项目一览表;

        (22) 施工项目总结等。

        2.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器具及设备等的质量证明和进场材料试验报告等,这些资料全面反映施工全过程中质量的保证和控制情况。各专业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主要内容是:

        (1) 土建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1) 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2) 焊接试(检)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

        3) 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报告;

        4) 砌块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5) 防水材料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6) 构件合格证;

        7) 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

        8) 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9) 土壤试验、打(试)桩记录;

        10) 地基验槽记录;

        11) 结构吊装、结构验收记录;

        12) 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13) 中间交接验收记录等。

        (2) 钢结构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1) 钢结构工程轴线复核;

        2) 钢网架焊接球、螺栓球及组合件的质量证明书和节点承载力试验;

        3) 金属压型板进场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4) 涂装材料进场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5) 钢构件检验记录

        6) 预拼装记录

        7) 高强度螺栓安装连接检查记录

        8) 焊缝外观检查记录和实测记录

        9) 钢结构涂装检测记录

        10) 总拼就位后几何尺寸误差和挠度记录

        11) 焊接质量检测报告

        (3)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1)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2) 管道、设备强度、焊口检查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3) 系统清洗记录;

        4) 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5) 卫生洁具盛水试验记录;

        6) 设备试运转记录等。

        (4) 建筑电气安装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1) 主要电气设备、材料合格证;

        2) 电气设备试验、调整记录;

        3) 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5) 通风与空调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1)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2) 空调调试报告;

        3) 制冷系统检验、试验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6) 电梯安装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1) 电梯及附件、材料合格证;

        2) 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3) 空、满、超载运行记录;

        4) 调整、试验报告等。

        (7) 其它消防系统、弱电系统、市政专业、高压配电专业、绿化专业等质量保证资料按国家要求及各专业要求进行整理。

        3.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应按现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室外工程的规定执行。进行分类组卷时,工程检验评定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

        (5) 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6)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抽查记录;

        (7) 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等。

        备案内容如下:

        1、已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

        3、由监理公司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经质监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督促电梯分包单位办理好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8、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

        9、由安监站出具的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备案程序

        1、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验收后,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在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

        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和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暧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基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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