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费报价表有没有?

迩仁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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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在盛夏中等待 2015-11-26 15:46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1984年市直中小学校舍  安全工程设计服务”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类  别 面  积 
      单  价 
      设计费总价 
      备注 1 加固工程 11462㎡  19.80元/㎡  226947.60元  2 新建工程 10000㎡  34.80元/㎡  348000.00元 
      合  计 
       574947.60元 
      说明:设计费最终按建筑面积按实结算(执行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
      积计算规范)。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1 评论

    • Andy421 2015-11-26 19:10

      工程设计费报价表如下:
      一.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如下:
      1. 概念设计:6.0万元/2公里 2.0万元/公里。
      2. 方案设计:8.0万元/2公里 2.0万元/公里。
      二.单体建筑物设计收费标准如下:
      1.一般单层车间、仓库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丁类建筑物)。
      按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起收取。
      2.一般多层车间,仓库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丁类建筑物)。
      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起收取。
      3.一般多层民用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900平方米≤2000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11.0元/平方米起收取。
      4.一般门卫、锅炉房(≤2吨锅炉)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按2500元/栋起收取(单独设计,按5000元/栋起收取)。
      三.室外总体设计收费标准如下:
      1.室外给排水、消防设计。 (按征用土地面积0.7元/平方米收取)
      2.室外道路、围墙设计。 (按征用土地面积0.3元/平方米。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0 评论

    • 家和往事兴 2015-11-26 15:45

      答,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的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号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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