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装饰设计合同要怎么写?

武国栋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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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和往事兴 2015-11-19 12:59

      答,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户型:

        1.4工程承包,采取下次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

        1.6工程期限 日(以水电工作结束的第二天起计算)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7工程款和工程预算表: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人民币)

        金额大写:

        (2)工程预算表应当以《深圳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工程预算表应当与材料质量标准、制作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款的根据。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2.2无偿提供施工过程的水源、电源以及其他约定必要的条件保障。

        2.3负责在物业部门办理开工手续,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并交纳物业部门收取的所有押金。

        2.4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5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2.6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2.7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工程预算表》,本合同书,以及工程所设计的设计方案及相关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范、防水规定、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3.2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有关房屋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载荷,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3)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的保护。

        (4)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3.3应甲方要求,如实告知甲方本合同签定及履行过程中设计的各种标准、规范、设计书,参考价格等有关资料以便查阅。

        3.4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工程变更

        4.1在工程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4.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工程预算表》,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建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第五条 工期延误

        5.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反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5.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4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5.5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施工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6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5.7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8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六条 工程验收

        6.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6.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乙方未进行水电改造的情况下,乙方不用提供水电改造图。

        6.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6.4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果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5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6.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一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二年。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7.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工程款支付比率 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开工三日前 60%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 35%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 5%

        7.2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衣桂、电视柜、电视墙、电脑桌、隔断、立柱、门、窗及相关木制品基层制作安装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7.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定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5%交付对方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8.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8.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8.4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 附则

        9.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后造成损失的,双方应该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9.3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备注:

        1、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保修期为一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2、 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用料不当的原因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无条件进行维修;

        3、 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维护不当的原因造成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酌情收费维修;

        4、 本保修单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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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亮的小太阳 2015-11-19 12:58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本工程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施工队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内装饰装修有关事宜(以下称工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承包范围:参见合同附件之预算表。  
        4、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 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辅料,发包人提供装修主要材料;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附件即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承包人/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第二条 施工图纸  双方施工图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大写)____________ 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施工图纸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提供方应当负责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____________内取得有关部门确认或者批准。  
        施工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甲方工作  
        1、开工前 _______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已经包清理的除外),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的家具和陈设采取保护措施,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场施工,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乙方办理的手续外。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5、施工期间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费,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第四条 乙方工作  
        1. 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会议或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交甲方审定确认。  
        2.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扫做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3. 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通畅。  
        5.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6.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7. 工程竣工前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五条 关于工期  
        1. 工程期限___________天,开工日期 _______ 年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日,竣工日期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日。  
        2. 因甲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物料供应不及时、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因为如下因素影响而导致不能完成工作的,工期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遭遇严重影响施工的恶劣天气、停水、停电、天灾、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的;  (2)经双方同意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因与甲方和乙方无关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第三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地(小)区的管理机构和隔壁邻居的无理行为;  (4)经甲方同意的属新材料或新工艺采用而导致的工期拖延或试验时间浪费;  (5)经甲乙双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关于材料供应和保管  
        1. 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提供方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并通知对方当事人验收签字确认。  
        2. 对一方提供的任何材料和设备,如不符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部分,有提供方承担。  
        3. 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保管不善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必要的浪费、损坏或者丢失,应当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正常消耗除外。
        第七条 关于质量和验收  
        1. 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 甲、乙方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验收的,工期应予顺延。  
        3. 由于甲方擅自指挥乙方所属人员或第三方人员进行施工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由甲方自行负责。由乙方负责返工的,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4.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验收通知后_______ 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5. 验收时,工程项目合格率达到____________ %时(以上程价款比例为准),其他不合格项目(不包括工程项目未完成或成品程序未完成的项目)的维修或返工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立,甲方对此应予以确认。  
        6. 乙方承诺自竣工日期起,为工程项目保修_______年。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前已经发布对个别的工程项目或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豁免保修的,以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的规定为准。  
        7. 甲乙两方约定的其他保修或免保修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 工程未验收的,甲方不得先行使用。
        第八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  
        1.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_____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____________ 支付阶段或时间____________ 支付金额  
        第一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____________元;  
        第二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____________元;  
        第三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____________ 元;  
        第四次____________ 工程验收后_______ 天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约____________ 元。  
        (2)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双方同意工程的结算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___ 种进行结算:  
        (1)固定价格,本工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2)单价不变,按实际数量加损耗率计算,但是总价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元。
        a. 乳胶漆和油漆类为:墙面面积(减门不减窗)+顶面面积+6%×拼花部分面积;
        b. 瓷砖面积为:实际面积+6%×实际面积;
        c. 实木地板面积为:实际面积+6%×实际面积,拼花部分面积+10%×拼花部分面积;
        d. 木工衣柜类面积为:实际面积(平方米取整数值,小数位不够0.5平方米按0.5平方米计算,超出0.5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e. 其他按项项目按项计算;
        f. 其他按平方米计算的项目为:实际面积+6%×实际面积;
        g. 估价项目测量后再具体报价;
        h. 经甲方同意代购的项目按预算内造价购买,经甲方同意可以调整。  
        3. 特别费用的约定:  
        (1)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2)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的因素违规被执法机构或管理机构罚款的,罚款由乙方支付;如乙方行为是在甲方强行要求或者指挥下发生的,罚款由甲方负责。  
        (3)合同附件预算表中没有列明税费,税费由甲方按实际征税额向有关部门交纳;已经列明税费的,由乙方负责缴交。  
        (4)物业管理机构收取超过正常的物业小区内运输费用的,由甲方负责交涉或向乙方补贴差额。  
        4. 乙方按双方签署的预算附件项目执行。如甲方增加新的工程项目,另行签署合同。其中涉及款项,甲方应按预付50%、项目完工50%的办法在工程验收前支付给乙方。如其中物料款项大于该项目的50%,则甲方应按实际比例先支付给乙方备料。  
        5.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接到资料后     天内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按照该资料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按照前述期限约定付清乙方工程款。
        第九条 工程预算文件(表)属于本合同附件,所列工程项目除经过甲乙双方同意外,不得随意添加、更改、删除。
        第十条 责任与罚则  
        1. 施工调度、安全管理等事务由乙方负责,其他人事包括甲方均不得无理干涉。甲方擅自指挥工人或亲自进行任何操作,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事故由甲方负全责。  
        2. 因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 的违约金。  
        3. 因甲方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人工费损失。  
        4. 甲方不能按照前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应当按照____________ 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5.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6.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7. 乙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否则,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如对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个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盖章):____________  
        现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现场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发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发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 ____月____ 日      ___________年____ 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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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米多奇hq 2015-11-19 11:34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经______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 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1.4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 社会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1.7 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1.8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9 装饰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1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1.12 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措施费、工期补偿费等。
        1.13 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15 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16 开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17 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8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 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1.20 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 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22 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深圳市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23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24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1.25 利息: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单位向银行贷款利息。
        1.26 合同条款中,部分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的,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的内容、范围。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4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5 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2.6 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7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8 监理合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丙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设计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购买、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工程概况
        4.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
         4.2.1 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4.2.2 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机关缴纳。
        4.2.3 招标工程除涉及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按4.5条的约定办理。
        4.3 工期:
        ⑴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⑵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总日历工期天数:______天。
        4.4 质量等级:______
        4.5 合同价款:人民币( 币) 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含措施费______元。
        4.5.1 上述造价为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之和。其中,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为:______元,或合同价款 %的金额。风险承担的范围:
        4.5.2 上述造价为可调价格合同。调整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3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计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图纸
        5.1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 单套(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5.3 本合同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二、双方一般责任第六条 甲方代表
        6.1 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___;职称(职务):____________
        6.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3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4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7.1 本工程甲方委托______监理。
        7.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
         7.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8.1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8.2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3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8.4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9.1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
        9.2 合同开工日期前______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9.3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9.4 甲方进行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9.5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9.6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乙方负责设计的,组织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9.7 向乙方有偿提供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
        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0.1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10.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10.3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4 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0.5 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6 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10.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3天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请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不足,不同意延期请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期顺延
        14.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14.1.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14.1.3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14.1.4 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14.1.5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14.1.6 甲方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14.1.7 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14.1.8 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14.2 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14.3 非14.1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每延期 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 元。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
        第十五条 工期提前
        15.1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和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等。
        15.2 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______天,甲方奖给乙方______元。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六条 工程样板
        16.1 根据装饰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16.2 乙方报价时提供的样板,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工程验收样品。
        第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18.1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 标准。
        18.2 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增加工程费用 元。
        18.3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8.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19.2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条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价款之调整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21.1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1.2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21.3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艺标准变化或材料更换;
        21.4 合同双方确认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21.5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内,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
        22.1 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给 价款的 %预付款,计人民币(币) 万元。
        22.2 乙方在完成合同价款60%时(以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为准),甲方开始按比例每月抵扣预付款的______%,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______%时抵扣完。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当时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3.1 乙方于每月二十五日后三天内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三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3.2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表后三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四天起,乙方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乙方不同意时作为无效。
        23.3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3.4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
        24.1 甲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经甲方代表签字后 支付。
        24.2 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后,甲方在六天内未核实完毕及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生通知七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4.3 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
        24.4 工程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其余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3%,剩余2%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半年后付清。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五条 材料样品和样本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它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
        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六条 甲方提供设备甲方按照协议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并按“深建字[1991]234号”文的规定,另付设备价款_____%的管理费给乙方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非合同约定的设备乙方不负责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设备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26.1 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26.2 到货地点与约定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26.3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6.4 供应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或设计单位)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三十条 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代换,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各按_____%和_____%分享。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31.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31.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1.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1.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量;
        31.5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二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接到变更 天内,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2.1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附件已有报价单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3.2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3.3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按修改时的深圳市信息价或市场价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可以修改,修改后7天内将修改情况通知乙方。双方仍有异议时,可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竣工 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_____套。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 天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在验收3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3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期申请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工程保管费的计算,每天按承包工程造价的_____分之_____计算。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单项竣工时,双方订立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后 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应在1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在 天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0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收到工程结算书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从第______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每日按拖欠总额的_____分之_____的罚金。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清。
        第三十五条 保修
        35.1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35.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35.3 保修期限: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期限为半年。
        35.4 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即:按合同总价款计算,为合同价款的2%。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截留的保修款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35.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六条 争议
        36.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向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或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36.1.1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6.1.2 向人民法院起诉。
        36.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36.2.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36.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6.2.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36.2.4 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36.2.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 违约
        37.1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或履行自己的其它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给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7.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给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7.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7.4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做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索赔
        38.1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38.1.1 甲方在图纸修改、材料变更、未付工程款或其它原因,而引起赔偿事件发生,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38.1.2 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8.1.3 乙方在发出索赔意向7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38.1.4 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5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38.1.5 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提出。
        38.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38.2.1 因乙方开工不及时、工程款挪作他用或其它原因引起索赔事项发生,甲方于事件发生7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8.2.2 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乙方接通知7天内未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方认可。
        38.3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其它
        第三十九条 安全施工乙方应按国家及广东市深圳市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甲方承担,乙方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
        40.1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必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40.2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费用,须经甲方批准,以修改后的图纸、材料、设备作价,调整合同价格。
        40.3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和特殊工艺,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获得的收益甲方分享_____%;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获得的利益按第三十条标准分享。
        第四十一条 不可抗力
        41.1 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41.1.1 级以上的地震;
        41.1.2 级以上的持续 天的台风;
        41.1.3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天的高温天气;
        41.1.4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41.1.5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41.2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41.3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41.3.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41.3.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1.3.3 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41.3.4 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41.3.5 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四十二条 保险
        42.1 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42.2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及分包工程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42.3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42.4 投保后的受益,由投保者享有。
        第四十三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43.1 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并报合同原审查和鉴证机构备查。
        43.2 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甲方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3.3 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和深圳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后______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五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审查机构、鉴证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发包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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