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配电设计规范谁有?

杨光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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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条回答

    • 流绪 2016-06-30 11:1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第6.2.1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第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第6.2.3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第6.2.4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第6.2.5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第6.2.6条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第6.2.7条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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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辰枫林1 2015-11-06 21:31

      您好,通用配电设计规范主要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智能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雷设计规范,照明设计规范,火灾报警设计规范,其他还有什么电视类、安防类的专业性规范。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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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_3225 2015-11-06 19:40

      第1.0.1条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第1.0.3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
      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
      第1.0.4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2.1.1条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其中,第二节和第三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电动机;第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交流电动机。
      第2.1.2条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2.2.1条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
      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
      第2.2.2条
      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
      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
      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交流
      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
      直流电动机。
      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应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
      第2.2.3条
      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机械
      为重载起动时,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
      转矩。
      二、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无合适规格的短时
      定额电动机时,可按允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
      三、断续周期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
      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额定负载持续率选择,
      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四、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
      数据选择,亦可按等值电流法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五、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要性,应计入适当的储备系数。
      六、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
      以校正。
      第2.2.4条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根据其额定功率和所在系统的配电电压选定,必要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
      较确定。
      第2.2.5条
      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
      第2.2.6条 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型式应与机械相适应。
      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第2.3.1条
      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
      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2.3.2条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
      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2.3.3条
      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
      第2.3.2条的规定: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
      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4条
      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5条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第四节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第2.4.1条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
      和低电压保护。同步电动机尚应装设失步保护。
      第2.4.2条
      每台交流电动机应分别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交流电动机可共用一
      套短路保护电器:
      一、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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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诺言_4391 2015-11-06 1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第1.0.3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 第1.0.4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动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其中,第二节和第三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电动机;第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交流电动机。 第2.1.2条 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 第2.2.1条 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 第2.2.2条 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 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 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 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应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 第2.2.3条 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机械为重载起动时,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转矩。 二、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无合适规格的短时定额电动机时,可按允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 三、断续周期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额定负载持续率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四、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数据选择,亦可按等值电流法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五、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要性,应计入适当的储备系数。 六、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第2.2.4条 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根据其额定功率和所在系统的配电电压选定,必要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2.5条 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 第2.2.6条 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型式应与机械相适应。 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第2.3.1条 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2.3.2条 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2.3.3条 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第2.3.2条的规定: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 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4条 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5条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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