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是什么?

小琳子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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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z701 2015-08-26 22:31

      一栋民用建筑可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大类,在划分消防危险等级的问题上要比工业建筑繁琐,但主要应依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火用电多少、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
      一般建议按照下面六个因素来选配适用类型、规格、型式的灭火器:
      1. 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判断出应选哪一种类型的灭火器。如果选择不合适的灭火器不仅有可能灭不了火,而且还有可能引起灭火剂对燃烧的逆化学反应,甚至会发生爆炸伤人事故。
      2. 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等因素,可确定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和配置基准,这是着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和计算的首要步骤。
      3. 在选择建筑灭火器时应考虑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 为了保护贵重物资与设备免受不必要的污渍损失,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选择应考虑其对被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水型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也有类同的污损作用。而选用气体灭火器去灭火,则灭火后不仅没有任何残迹,而且对贵重、精密设备也没有污损、腐蚀作用。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对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性能均有明显影响。若环境温度过低则灭火器的喷射性能显著降低,若环境温度过高则灭火器的内压剧增,灭火器则会有爆炸伤人的危险。本款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应在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之内。
      6. 灭火器是靠人来操作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尤为重要,应对该场所中人员的体能进行分析,然后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型式。通常不同的民用建筑场所内,中、小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应用较广;而在工业建筑场所的大车间和古建筑场所的大殿内,则可考虑选用大、中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的正确选型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关键。我们必须严格依据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国内几十年的消防实战经验和实验验证而确定的。新配建筑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和计算。有条件时亦可在同一场所内同时选配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
      一栋民用建筑可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大类,在划分消防危险等级的问题上要比工业建筑繁琐,但主要应依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火用电多少、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
      一般建议按照下面六个因素来选配适用类型、规格、型式的灭火器:
      1. 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判断出应选哪一种类型的灭火器。如果选择不合适的灭火器不仅有可能灭不了火,而且还有可能引起灭火剂对燃烧的逆化学反应,甚至会发生爆炸伤人事故。
      2. 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等因素,可确定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和配置基准,这是着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和计算的首要步骤。
      3. 在选择建筑灭火器时应考虑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 为了保护贵重物资与设备免受不必要的污渍损失,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选择应考虑其对被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水型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也有类同的污损作用。而选用气体灭火器去灭火,则灭火后不仅没有任何残迹,而且对贵重、精密设备也没有污损、腐蚀作用。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对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性能均有明显影响。若环境温度过低则灭火器的喷射性能显著降低,若环境温度过高则灭火器的内压剧增,灭火器则会有爆炸伤人的危险。本款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应在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之内。
      6. 灭火器是靠人来操作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尤为重要,应对该场所中人员的体能进行分析,然后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型式。通常不同的民用建筑场所内,中、小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应用较广;而在工业建筑场所的大车间和古建筑场所的大殿内,则可考虑选用大、中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的正确选型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关键。我们必须严格依据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国内几十年的消防实战经验和实验验证而确定的。新配建筑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和计算。有条件时亦可在同一场所内同时选配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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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梦见了什么 2015-08-26 17:22

      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7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8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9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0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11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12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13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和管道
      14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15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16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门窗安全
      17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18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19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20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21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安全问题
      22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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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秉锅锅155 2015-08-18 13:42

        一栋民用建筑可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大类,在划分消防危险等级的问题上要比工业建筑繁琐,但主要应依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火用电多少、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

        一般建议按照下面六个因素来选配适用类型、规格、型式的灭火器:

        1. 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判断出应选哪一种类型的灭火器。如果选择不合适的灭火器不仅有可能灭不了火,而且还有可能引起灭火剂对燃烧的逆化学反应,甚至会发生爆炸伤人事故。

        2. 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等因素,可确定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和配置基准,这是着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和计算的首要步骤。

        3. 在选择建筑灭火器时应考虑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 为了保护贵重物资与设备免受不必要的污渍损失,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选择应考虑其对被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水型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也有类同的污损作用。而选用气体灭火器去灭火,则灭火后不仅没有任何残迹,而且对贵重、精密设备也没有污损、腐蚀作用。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对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性能均有明显影响。若环境温度过低则灭火器的喷射性能显著降低,若环境温度过高则灭火器的内压剧增,灭火器则会有爆炸伤人的危险。本款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应在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之内。

        6. 灭火器是靠人来操作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尤为重要,应对该场所中人员的体能进行分析,然后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型式。通常不同的民用建筑场所内,中、小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应用较广;而在工业建筑场所的大车间和古建筑场所的大殿内,则可考虑选用大、中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的正确选型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关键。我们必须严格依据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国内几十年的消防实战经验和实验验证而确定的。新配建筑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和计算。有条件时亦可在同一场所内同时选配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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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andby凡 2015-08-18 08:21

      第一章
      第 10.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 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10.2.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 10.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 A 或 B
      )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第 10.3.0.1 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 10.3.0.2 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 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 A 、 B 、 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
      第 10.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 10.3.0.4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 10.3.0.5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七。
      注: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 1211 、 1301 灭火器,下同。
      第四章
      第 10.4.0.1 条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1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A 3A
      最大保护面积( m2/A ) 10 15 20

      第 10.4.0.2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2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配置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
      (m2/B) 5 7.5 10

      第 10.4.0.3 条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 10.4.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
      第 10.4.0.5 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 30% ;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 ;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
      第 10.4.0.6 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 。
      第 10.4.0.7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第 10.4.0.8 条 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第 10.4.0.9 条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第 10.4.0.10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第 10.4.0.11 条
      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器。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八。
      第五章
      第一节
      第 10.5.1.1 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 10.5.1.2 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 10.5.1.3 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 。
      第 10.5.1.4 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 10.5.1.5 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第 10.5.2.1 条 设置在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符合表 10.5.2.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10.5.2.1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第 10.5.2.2 条 设置在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10.5.2.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10.5.2.2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第 10.5.2.3 条 设置在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 10.5.2.4 条规定执行。
      第 10.5.2.4 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 10.6.0.1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 10.6.0.2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 10.6.0.3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3)
      式中 Q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 A 或 B ;
      S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 m2;
      U —— A 类火灾或 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 或 m2/B;
      K ——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 K=1.0 ;
      设有消火栓的, K=0.7 ;
      设有灭火系统的, K=0.5 ;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 K=0.3 。
      第 10.6.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 10.6.0.4 )
      第 10.6.0.5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 10.6.0.5 )
      式中 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A 或 B ;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 10.6.0.6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 10.6.0.7 条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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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u845968102 2015-08-17 17:04

      住宅楼的公共部位可按100平米1具1A手提灭火器的标准进行配置

      1A是指水系的灭火器或者泡沫6公斤以下的灭火器,也可是ABC干粉1公斤的或者2公斤的

      具体按照国标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 具。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 100m2时,应配置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 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2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e=Q/N 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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