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鲁博婷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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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沧海逸趣 2015-08-15 22:21

       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

        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产清算的结束。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输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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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mbition_6663 2015-08-15 10:30

      1、工程款纠纷(5种情形) 工程款纠纷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很多类型的纠纷最终体现为合同价款的纠纷,经常有:投标保证金纠纷、履约保证金纠纷、预付款纠纷、进度款纠纷、结算款纠纷、质量保证金纠纷等。 建筑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不同分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目前铁路、公路市场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加2.5%的风险包干费(二、三类变更以及一些小的事故、风险等全包干),数量变化不影响总价,一类变更(300万以上)须经铁道部批准。问题1:如何控制风险费用;2、时间控制;3、在目前为应对经济危机,采用基建投资拉动内需的办法对施工企业是好事,但应考虑风险预防,在图纸复审时做好设计院工作,将二、三类变更减少,直接修改设计图纸来进行。二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价不变,数量为名义数量,最终以完成的实际数量来确认总价,数量变化影响总价,可以在数量上做文章。 常见纠纷成因:(1)不诚信、不履行合同引起的; 处理方式:应注意保存双方签字的一些文件,对待分包队伍要平等,诚信,要按照合同履行。 (2)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不明确引起的;主要是“三边工程”,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造价量一种估算,在施工过程中造价失控。 处理方式: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处理这种纠纷应当尽量采取预防措施,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如不能避免时,参照施工合同范本中有关合同变更条款处理:(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或类似于变更价款,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 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提出个几个概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的依据(12条)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项目决策的依据(13条)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14条)施工图文件是工程实施和验收的依据(15条)。可行性研究文件、方案----估算;初步设计文件(扩充图)---概算;施工图---预算。目前铁道部在每年都进行概算清理及材料调差,就是几个概念的转换,特别需要过程资料来支持。(3)合同约定不明确引起的 主观原因多点:对于价款约定不明 处理方式:约定清楚,实在出现问题,先补充协议,不能达成的,参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处理:价款或酬金约定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4)索赔与调价引起的 调价与索赔是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情况,如何区分和处理十分重要。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对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进行约定,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由自己的过错,而是由对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索赔水平的高低往往关系到施工企业在该工程的盈亏问题,有种说法叫: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
      4 处理方式:按照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资料,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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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爱的橙子 2015-08-15 10:13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37条的规定,解决 合同纠纷共有4种 方式。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这4种方式,我们分别作详细介绍。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 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 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 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第二,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 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对于 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决不能以协作为名. 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第三,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二)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 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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