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范本大致有什么内容?

谢兰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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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颗柠檬_4908 2015-06-23 09:41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某项目部
      代表人: 项目经理
      为了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项目经理及项目相关人员的收入,经甲方研究决定,对该工程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承包制。通过对乙方的执业资质、施工业绩、管理能力、风险抵押等方面的综合考评,确定乙方即某项目部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的方式:风险抵押、个人承包
        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 万元,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以风险抵押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该工程竣工交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分包结算价款清算完毕)。
      三、承包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
      5、承包范围: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含业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要求增加或调整的工程内容。)
      6、建筑面积: 平方米
      7、施工工期:总日历工期: 天,以开、竣工报告为准,业主工期若延期,工期顺延;工期与业主合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业主合同和有关通知执行;超出规定工期、没按业主和甲方要求时间内进场,则视为违约。
        8、分段任务: 年 月 日前完成基础
        年 月 日前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年 月 日前完成装修
         年 月 日前交付使用
        如因建设方和甲方原因影响工期,则在承包工期基础上顺延。
        四、承包的指标
      1、成本指标:本工程承包价款确定为 万元。承包范围内总价一次性包死。乙方承包价中含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2、质量指标: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安全指标:无重伤、死亡事故发生。
        4、进度指标:满足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5、其他约定:
        五、甲方的职责和权限
        1、甲方的职责
        (1)负责组织施工合同“交底”和施工组织方案的审定以及建设单位、地方社会环境资源的联系衔接;开工前交施工设计图纸 套及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给乙方。
        (2)根据项目需求及乙方请求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购置合同、机械材料租赁合同等。
        (3)协助乙方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评优申报;
        (4)负责组织项目管理期间和终结时的考核审计;兑现项目承包人经济收益(包括薪金)或实施经济赔偿处罚;
        (5)协助乙方选聘项目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配置其他生产要素;
         2、甲方的权限
        (1)有权对乙方的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不定期对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检(试)验资料、工程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除建设单位指定外,有权将项目的 工程分包给 专业公司;
      (3)乙方违法、不执行国家标准不按规范进行管理施工、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行纠正,责令停工整改、予以经济处罚、终止承包合同、调整承包人。
      (4)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完成工程量报表。
        六、乙方的职责和权限
        1、乙方的职责
        (1)代表企业实施项目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所施工的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2)根据国家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计划;
        (3)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管理;
        (4)组织制定和实施项目经理部各项管理制度;
        (5)在企业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管理层的工作联系和协调,负责劳务分包、协作单位的管理;
        (6)解决施工现场和项目经理部出现的问题,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7)负责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提供和准备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8)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优、评奖申报;
        (9)负责员工的各项管理和教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10)接受上级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提高管理水平;接受本企业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审计;
        (11)处理项目经理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完成清收工程款等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移交;
        (12)按照甲方的要求报送完成各种指标的情况;
      (13)按公司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职工的各种保险等费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保险费赔付不足部分,按照甲乙方3:7比例分担;如果乙方没有交纳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全额承担。
      (14)负责项目运转所需资金的筹措及其他风险控制;
      (15)因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各种违章造成的费用、罚款、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仲裁或诉讼,甲方对外承担费用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2、乙方的权限
        (1)代表甲方实施项目管理,全面履约施工合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甲方的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主持项目经理部全面工作;.甲方项目部印章只能用于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工程文件收发、函件制作活动中,不得用于本工程材料、工程款、民工工资等资金的结算、借支和与本工程无关的活动,不得用于变更业主合同规定,乙方也不得以项目的任何名义擅自对他人作出承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3)确定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班子成员报甲方审查批准后,报送业主、监理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甲方同意,班子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有权选择聘用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乙方聘请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并复印其身份证件、证书存档备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少数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可外聘;确定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并组织考核奖惩;
      (5)有权在甲方确定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单中选择劳务队伍,但必须报发包方备案;乙方无权转包或分包本合同工程,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承包总价5%的违约金。
      (6)甲方授权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物资采购;
        (7)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其项目资金的使用;
        (8)按照以收定支、效率优先的原则决定项目经理部人员薪酬分配;
        (9)根据企业授权,协调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重点跟踪后续工程项目和参与其他项目的经营活动。
        七、甲方对乙方承包经营管理效果的考核、评价
        1、甲方分期(分段)、分类对乙方承包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考核计划表”进行;
      3、当甲方得知乙方恶意不完成承包指标时,可随时对乙方进行考核、处罚。
      八、工程款收付、使用管理:
      1、乙方进场之日起,甲方在 天内拨本单项工程承包价的2%的施工费。工程进度款按业主拨付款时间、要求、按月进度80%比例拨付;
      2、乙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扣取民工工资、机械租用、油料等费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3、工程款的使用必须以满足本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为唯一目的,双方均不得挪作他用;否则,违约方将向对方支付挪用金额50%的违约金,且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乙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有损甲方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方式向业主收取工程进度款,乙方没经甲方授权或同意,不得私自向业主单位借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5.因业主资金不能按时拨付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将业主单位赔偿的损失全额转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时,有权在划拨金额中扣除如下款项:
      5.1按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已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费用、罚款、违约金等。
      5.2因各种原因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罚款、民工工资等款项。
      6.扣除以上5.1-5.2款项后,余额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保证将甲方划拨的工程资金专用于工程施工费用(工程材料款、工人工资、水电费、保险费等)。
      7.乙方应在每月的5日前,把前一个月的与工程有关的费用票据、本项目班子成员及民工工资领取清单全部交甲方财务部门核实、做帐。逾期送交的,每天罚款1000元;少交或不交的,造成甲方帐目不清,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工程人工费、管理人员工资和差旅费开支该应控制在工程造价的20%以内。
      9.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机械设备退场、资料交付完毕,35内付清余款。
      九、甲方对乙方的奖励(或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
        1、确定项目上缴指标为本工程承包价 %,即约为 万元左右,甲方在每次拨进度款中扣出。乙方完成上缴指标后形成的利润按 比例分配,同时返还风险抵押金。
        2、出现亏损,经考评,甲方对乙方的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
        十、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承包合同,没收风险抵押金:
        (1)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乙方未能实现主要承包指标的情况;
        (2)乙方没有全面履行约定职责,管理混乱,经甲方考核,认为难以完成承包指标;
        (3)有虚盘冒验等弄虚作假行为;
        (4)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
        (5)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业主和甲方都认为乙方不称职的;
        (7)经甲方核实等其他违约情况。
        2、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风险抵押金: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致使工程项目无法进行。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终止:
        (1)双方约定的承包目标实现或部分实现,甲方向乙方兑现了全部奖励后;
        (2)当一方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另一方时。
      十一、违约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一方的行为被视为违约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为总造价的5%,若存在数次违约行为,违约金分别计算累计相加,但总额不得超过承包价款的30%。
      2.违约金的承担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罚款、费用、损害赔偿等其他经济责任的承担。
      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依据公司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管理办法,进行调解;
        十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成立;
        2、本合同自乙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之日起生效;
      十四、 其它约定:
        1、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涉及的事宜均按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业主合同执行(合同编号为: )。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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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andby凡 2015-06-23 09: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注意事项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 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①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1、施工许可证: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质量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① 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② 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三、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
        ① 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 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 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④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四、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
        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性,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五、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
        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
        ③ 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3、关于起算时间
        ① 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② 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
        【我们要注意】:
        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
        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4、权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
        ① 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
        ② 协议折价: 并非必经程序;
        ③ 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① 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② 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
        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
        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
        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
        ③ 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④ 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
        综上,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工程签证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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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巾紫了 2015-06-23 09:17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 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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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钢结构防火涂料有哪些 钢结构 钢结构防火漆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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