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刘君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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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ya0901 2015-06-19 15:15

      对于施工合同文件来说主要有九个资料需要进行准备,具体来说有施工合同协议书,这个协议书主要是经过双方对工程有关问题的洽商,还包括变更的书面协议,同时还有相关的变更文件,这些都可以看成施工合同的组织部分,除此以外,还有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标准、施工规范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文件,还要在施工合同上配有相应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工程预算书等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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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繁华尽落 2015-06-19 15:14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3. 定额工期总天数:   天
        4.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期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5. 质量等级:
        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条款;
        2. 合同条款;
        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
        5. 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 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 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仅使用汉语。
        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1. 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年  月  日
        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 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2. 社会总监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现场是否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 会审图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32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 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
        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7. 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2.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
        第十条 延期开工处理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处理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时,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又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处理
        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停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
        3.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及奖励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 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  天,比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定额工期提前  天,提前  %。
        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3. 甲方应提供的条件:
        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出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仍须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及责任
        1. 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合格)    。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由此增减费的用支付:
        2. 违约责任: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
        第十七条 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及双方责任分属
        1.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如乙方承包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乙方应做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 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包括设备的选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时,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条执行;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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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andby凡 2015-06-19 10:38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 (人民币)
      ¥:________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
      住所:________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发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的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日期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厂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 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 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 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 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 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 l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 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今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 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 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 l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 2发包人可以将8. 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 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最佳合同款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 2承包人未能履行9. 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 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 2承包人在13. 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监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 4因工程师指令事物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建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 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 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 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 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 安全防护
      21.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型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 4承包人应当在23. 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建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 工程量的确认
      25.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 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 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 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 。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 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 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人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 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制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l)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公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的,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规定。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的,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的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计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 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 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 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以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时间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 、(4)规定相同。
      36.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第36. 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 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 .保险
      40.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由负责人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 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所有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 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 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承担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 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又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第44. 2、44. 3、44. 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已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文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之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
      4. 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
      职权:________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办法: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
      24.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________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
      八、 工程变更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 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
      39. 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投保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
      47.补充条款

      注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________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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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颗柠檬_4908 2015-06-19 10:37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楼_________室。
        1.2 住房结构: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表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表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表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 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其中:材料费:_________,人工费:_________,管理费:_________,设计费:_________,垃圾清运费:_________,税金:_________,其他费用:_________。(详见附表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1.5 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_天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天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6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表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附表二: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
        第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
        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条 材料供应
        3.1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表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甲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3.2 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
        第四条 工程质量
        4.1 本工程执行_________(填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_________(填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4.2 本工程由__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4.3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5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详见附件见)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4.6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_________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工程验收
        5.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_________。
        乙方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八:工程验收单);
        5.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八: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见附表九:工程结算单);
        5.3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_________年。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见附表十:工程保修单)。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6.1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_________至_________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_________%的工程款;
        (2)完成_________%的工程量之日后的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_________%的工程款;
        (3)竣工验收后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_________%的工程款。
        (4)竣工验收合格_________年后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满,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_________%的工程款。
        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业务员或施工人员收取的,视为乙方收取。
        6.2 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6.3 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甲方全额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合法发票。
        6.4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_________%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____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七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八条 工程监理
        8.1 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8.2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8.3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提供:
        9.1 甲方在开工日期_________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9.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表六: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_________元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9.3 使用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事项。
        第十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0.1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10.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10.3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_________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工作
        11.1 甲方应在开工前_________天,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_________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11.2 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11.3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1.4 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11.5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11.6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乙方工作
        12.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12.2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12.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12.4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12.5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现场交底。
        12.6 指派_________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2.7 乙方应当提交说明书、保修单、环保说明书和购货发票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发票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附表七: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
        第十四条 工期延误
        14.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4.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14.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5.2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15.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5.4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15.5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15.6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7 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担责任。
        15.8 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7.1 合同经双方签字(在有形市场签订的合同须经市场管理部门盖章见证)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_________%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17.2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七条 垃圾清运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_________地点,甲方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十八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8.1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18.2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8.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18.4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8.1 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18.2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8.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18.4 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通知
        21.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1.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21.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22.1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2.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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