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

丁法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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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条回答

    • 一颗柠檬_4908 2015-06-17 13:08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基本原则及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无效合同处理的基本原则,即首先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其次适用折价补偿原则;同时无效合同还适用过错赔偿原则。以上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但是,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因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适用折价补偿的原则,同时适用过错赔偿原则。
      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院对无效工程合同的处理就是采用了折价补偿原则,只是对于已完工程的折价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工程价款结算的影响
      “司法解释”第二条确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工程款实行折价补偿的基本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此有人认为这实际上承认了无效合同的有效性,即“无效合同有效化”的处理原则,但是笔者认为该认识是错误的,没有正确理解该规定的含义,笔者认为对该规定的正确理解应该是:
      第一、该规定是“参照”而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所以,并没有承认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约定的完全有效性以及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更没有承认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所以整个合同仍然是无效的,并没有承认其有效性。更为重要的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最准确的理解应该是相当于双方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折价标准达成的协议,所以仍然是适用折价补偿的基本处理原则,而不是承认合同约定的有效性对工程款进行结算。
      第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赋予承包人的选择权,承包人也可以选择根据国家定额对工程据实结算工程款作为折价补偿。所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不是唯一解决无效合同工程款的处理方式。
      如果承包人选择请求根据国家定额对工程据实结算,法院也是否应该支持呢?对此“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法院可根据工程实际造价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进行裁量。因为工程据实结算可能出现工程结算款远远高于合同约定的价款,此时从维护社会基本诚信的角度看,法院不应该支持承包人的请求。
      但是根据国家工程定额对工程进行鉴定,反映的是工程的实际价值,而且工程定额往往低于市场价格,所以根据工程定额结算的工程款更符合工程造价的实际,法院如果支持承包人根据定额结算工程的请求,也合法合理,因而在承包人请求根据国家定额结算工程款时,法院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第三,法院并没有主动参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款认定的权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对此进行支持,并没有赋予法院可以直接参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款进行认定,如果合同有效,法院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款进行认定,所以合同的根本性质仍然是无效的。
      第四,发包人是否具有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对此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做法。笔者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本意来看,并没有赋予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所以只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但是,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则,发包人应该享有“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只是法院是否支持发包人的请求,要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工期索赔的影响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就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就不能根据合同约定来界定双方的责任,所以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工期违约责任的约定也自然无效,所以就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来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同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责任,所以也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认定工期违约责任。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于工期延误造成对方的损失,仍应该进行赔偿。这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第二个法律后果,即过错赔偿原则,要求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任何一方要求工期延误的赔偿,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首先要举证延期的事实,其次还要举证自己的损失,第三还要举证对方存在过错。
      而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发包方而言,只要举证延期事实的存在,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了,不需要举证自己存在损失,当然如果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发包人还有权主张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赔偿。对于承包方来讲,只需要证明工期延误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进行工期索赔均不需要证明另一方存在过错,这就是合同无效对工期索赔的巨大影响。

      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工程质量索赔的影响
      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质量索赔,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但承包人的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所以,发包人质量索赔的范围主要限于质量修复费用,其他损失不能索赔。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有权提出质量索赔,但质量索赔的范围与合同效力密切相关。若合同有效,发包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相关规定,索赔由此导致的各项直接损失,还包括预期利益损失。若合同无效,发包人索赔仅限于修复费用等直接损失。

      五、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法院可以收缴承包人的非法所得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对此条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应该有如下理解:
      第一,只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非法借用资质三种无效行为,才能适用民事制裁,对于其他建设工程无效合同,不适用民事制裁。
      第二,民事制裁的主体对象为承包人、非法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而且是其非法收入,至于非法收入范围的界定,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三,该民事制裁法院应该慎用,不能滥用。因为工程建设领域的利润本来就很低,而且工程款一部分为农民工的工资,如果法院收缴施工人的收入,不仅使施工人面临破产的境地,而且可能会造成农民工的工资无法发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非简单的“无效合同有效化”处理原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有效合同相比较,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较为复杂,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较多争议。了解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合同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由此产生的系列影响,从而有效防范工程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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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NKAI 2015-06-17 12:33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大量存在,其数量甚至大于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就无效,所以,无效合同不存在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与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处理结果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准确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预测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对于建设方和施工方处理建设工程纠纷,具有不可估量的实际意义。为了便于识别无效合同,我们依据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进行如下分类:
      1、因签订合同的主体导致合同无效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取得建筑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如果建筑企业不具有施工资质或者资质不符合承揽工程的要求,所签的施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然无效。
      2、因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三大类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招投标法》规定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况:(一)第50条: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二)第52条: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三)第53条:投标人串通或行贿;(四)第54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第55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六)第57条: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以上六项是因为招投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3、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违法分包的有四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情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因建设方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比如: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以上规定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但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还做了专门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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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繁华尽落 2015-06-17 12:33

      建筑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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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andby凡 2015-06-17 11:48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后尚未履行 尚未履行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得再继续履行。合同无效的处理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已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无法补救等情况的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已经完工的部分工程应拆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应返还;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剩余工程内容不得继续完成。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完全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过维修可以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维修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独立适用的纠纷解决条款、违约条款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与合同的其他部分相对独立,实际上相当于当事人另行订立的一个合同,此类条款不会由于合同无效的原因无效。但其前提在于双方没有约定排斥司法或者仲裁的管辖权,其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约条款由于合同无效也自始无效,一方提交的定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款项也应当予以退还。

        5、双方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进行串通故意订立的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收缴国家,当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了一方或双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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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后84 2015-06-17 11:48

      无效建筑工程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1、 折价补偿,即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2、不支持工程款,即对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方有权不支持工程款。3、过错赔偿。4、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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