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条回答
倒叙_7629 2017-07-20 10:19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xiaoping123 2017-07-19 20:09
一般情况下,为保证必要的日照质量,日照时间应在上午9时至下午3时之间,因为冬季在这段时间的阳光中,紫外线辐射强度较高;此外,射入室内的阳光应保证具有一定的照射面积,达到满窗或半窗日照。这些要求要通过合理的住宅建筑规划和精心的住宅设计来实现。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的日照标准。中楼的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的日照标准。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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