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条回答
你那么爱他_5924 2017-06-15 10:14
一、关于利息扣除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实施细则》虽然规定,利息支出是指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但《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明确指出,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也就是说,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房地产企业按会计规定进行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应从房地产开发成本剔除出来,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应包括会计上记入财务费用中和记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利息支出两部分。或者说,在土地增值税中不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问题,只存在借款利息费用化的问题,因为一旦税法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将利息资本化,就意味着有关利息可能会附带享受加计扣除待遇,这显然并不合理。
二、利息支出的扣除方法
从《实施细则》条文来看,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是根据利息支出是否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作为条件,分为两种扣除方式:第一种扣除方式是企业对于利息支出如能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包括两部分,一是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贷款利率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二是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第二种扣除方式是企业对于利息支出不能符合规定条件的,利息支出不能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一点留恋 2017-06-14 23:38
对于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第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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