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怎么办理?

丁军露 | 被浏览 7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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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xhp613 2017-03-24 11:05

      一、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一)我市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制定。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更新。 (二)纳税人申报的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三)纳税人申报的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四)因人民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取得房屋权属的,以司法裁定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五)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房屋权属的,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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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叙_7629 2017-01-28 13:44

      (一)核定征收方式
      1、个人转让房地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地产原值的;
      (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3)未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房屋买卖完税凭证或“核实征收”手续的。
      2、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为1.5%,拍卖房为3%。
      3、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
      (二)核实征收方式
      1、个人转让房地产,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 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采用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只有房地产原值凭证,没有相关合理费用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既有房地产原值凭证,又有相关合理费用凭证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
      四、争议处理
      如纳税人对登记中心出具的税费单上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纳税人也可在收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税费表》之日起15日内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并在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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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丶- 2017-01-10 19:30

      1、申请登记
      买卖双方持所订立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到房地产交易部门进行登记,分别填写《申请出卖房屋登记表》、《申请购买房屋登记表》、《房屋买卖保证书》并交验证件。交易部门同时向卖方发出《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书》,由原承租人填写交回。卖方产权证暂由交易部门收存。
      2、审查产权
      由交易部门出具是否同意交易的意见并填写《房屋买卖审批表》,进行报批。
      3、办理手续
      交易材料被批准后,买卖双方按指定日期持身份证等材料到交易部门办量立契过户手续。
      4、转送材料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交易部门将交易档案装订后,移送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新产权人持房产卖契到上述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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