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哪些?

余映露 | 被浏览 7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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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小小小帅 2017-01-14 19:3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2)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3)保修完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5)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6)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开发经营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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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贾甘OOR 2017-01-12 14:19

      一、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二、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质保期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建设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为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规定执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高于法定保修期限的,该约定有效,应当以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准。
      五、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质保期也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质保期届满,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承包人维修事宜,发包人应当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六、期满的效力不同
      质量保修期届满,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完成并消灭。关于质保期,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质保期届满,仅是承包人承担该期限内出现的所有缺陷修复义务的消灭,但不排除其承担该期限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保期限届满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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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丶- 2017-01-08 11:18

      工程质量保修期法律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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