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施工合同范本哪位有?

蓝娟 | 被浏览 7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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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忆苦思幻 2016-12-07 13:43

      建筑施工合同范本(一)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1.5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6工程质量: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施工做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即“承包范围”)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如甲方因未能做到以上要求,而导致延误工期,工期顺延。
      2.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 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施,并说明注意事项。
      第3条 乙方工程
      3.1开工前 天,向甲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与甲方进行现场交底。(或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A、固定价格
      B、可调价格(按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的保管费。由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第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9.1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第10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10.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每延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违约金。
      第11条 保修
      11.1本合同保修期为竣工之日算起,为期 年。保修范围为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承包的项目及内容。
      第12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2.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2.2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13条 其他约定
      第13条 附则
      13.1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3.2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3.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3.4附件资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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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pl小妹子 2016-12-06 20:51

      承包方(乙方) :发包方(甲方):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内容:
      4、承包范围:
      5、承包方式:
      6、质量要求: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工期要求: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全面、全权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向乙方提供临时水电。
      三、乙方工作:
      1、乙方 为驻工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应尽职责,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监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间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
      四、关于质量的约定:
      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及设计变更等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相关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GB50303-2002、GB50242-2002、GB50327-2001等)作为本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如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验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本工程质保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须无偿履行保修责任。
      五、关于工期的约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约给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2、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无故停工、窝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因业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六、关于价款和结算的约定:
      1、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承包价格__________ 元(人民币)。
      2、本承包价格包含人工费、机械费、进退场、垃圾清运、材料上运费等。
      3、付款方式:
      a、开工后8日内,甲方付款30% 元作为乙方的前期进场费。
      b、水电工程隐蔽验收后,甲方付款30% 元
      c、瓦工及木基层、木饰面验收后、漆工进场时,甲方付款15% 元。
      d、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款20% 元。
      e 、余款5% 元待壹年保修期满后结清。
      七、关于材料的约定:
      1、甲方负责同业主联系及时提供乙方所需材料,并按时到场。经乙方验收入库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2、乙方须在预算定额范围内使用材料(包括临时电),材料损耗按定额计,超支的不合理材耗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承包价格中相应扣减。
      3、所有进场的业主供材,乙方不得擅自挪用。
      八、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
      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和物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对文明现场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乙方须严格遵守安全协议中的条款,严禁在施工现场发生违法乱纪等行为。
      九、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乙方须自行完成本施工任务,严禁乙方将本项目再次进行分包或转包。
      2、因乙方责任原因而延误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赔付违约金XXX元。
      3、乙方必须给进场施工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在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后即终止。其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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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惜没如果 2016-12-06 16:18

        甲方:

        乙方:

        工程项目:

        为加强合作意识,明确责任,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的,让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不得对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2、甲方不得暗示或明示乙方使用不符合安全法规要求的机械设备、设施等。

        3、进场施工作业前对乙方项目负责人进行安全事项交底。

        4、指定专人负责监管该项目的安全工作,并配合乙方解决因甲方因素而影响安全施工的问题。

        5、在易燃易爆、带电运行、机械运作的危险区域内作业,事先要求和协助乙方制订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6、监督检查乙方的安全施工作业情况,对违法乱纪现象按甲方单位安全检查考核细则规定进行违规执罚。因乙方严重违规施工作业而影响甲方正常生产时,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至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二、乙方安全责任

        1方要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2方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依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工作。

        3施工中,乙方因操作不当人为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乙方如不依照甲方提出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体操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施工中,如因不可预知或自然灾害发生,乙方负责对现场的紧急救险和处理,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乙方要保证定期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活动及安全检查工作。

        6乙方的施工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凡不了解“规程”的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教育的人员,都不许参加施工。

        7乙方要做好现场工种的安全防护用具工作。

        8在出现安全隐患时,乙方要及时予以排除。

        9乙方对工程施工对象的质量安全终身负责,除不可预知或自然灾害发生,乙方要保证建筑不发生倾斜、墙体裂痕、墙皮脱落等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10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建筑施工安全合同书-三联阅读

        三、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终止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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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叙_7629 2016-12-06 14:14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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