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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叙_7629 2016-11-29 15:31
对于单位销售集资房应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规定,即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而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则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免征营业税。
如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集资建房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哈地税发[2002]96号2002-7-22)规定,“你区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采取职工集资(高于成本价)的方式建房,建成的房屋对内分配给职工,剩余部分对外销售。此项行为属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即企业销售集资房应当认定为属于不动产的销售行为并征收营业税。
而《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集资建房暂缓征收营业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通地税发[2005]45号2005-7-20)则明确规定,“按照省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吉地税流字[1995]269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集资建房后提供给职工居住的,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但房屋产权、部分产权及永久使用权归本单位职工所有的,其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鉴于房改初期,情况比较复杂,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可暂缓征税”;《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2005]76号2005-6-27)第十三条亦规定,“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二)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名义购买;(三)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房支出;(四)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即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销售集资房免征营业税。
Qyana 2016-11-29 21:50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下属单位土地,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设住房或统建住房立项并组织实施的,在出售前,其所有权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所有权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营业税是间接税,虽然纳税人为房地产商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但实际上承担税负的,是买房人及单位、企业职工。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如果购买了集资建设住房(统建住房),将缴纳5.5%的营业税。通知明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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