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税减免政策有人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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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叙_7629 2016-10-09 14:58

      根据规定,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示范文本:
      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申请表纳税人名称: (印章) 金额单位:元税务登记证号经济类型职工人数法人或负责人房 产地 址隶属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财务经办人或税务代理人房产情况房产原值年减免税情况应税房产原值年经营情况年销售(营业)收入免税房产房产租金收入本年利润应纳税额申请减免税额年初未分配利润申请减免税原 因主管税务机关县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方税务局经办人意见: 签名:所(分局)长意见: 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意见: 签名: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意见: 签名: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制
      申请书式样:关于请求给予减免××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请示范文本:关于请求给予减免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我公司是 年成立的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年销售收入(经营收入)款 万元,其它收入 万元,现有在册职工 人,其中:在岗人员 人,下岗人员 人 ;年职工人均收入 元,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原因、理由 ,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是 申请减免税所属时间 金额为:申请人:(盖章)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税新条例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各地对第七条有具体规定,如吉地税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消后停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例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审批办法;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由于停产而产生缴纳税金困难,不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是否可以减免,应根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即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即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忖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高校征免房产税问题。\"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以及出租的房产,均不属于自用房产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高校征免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3.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问题。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4.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7.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8.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9.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0.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1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12.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3。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对房管部门经祖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征免手续。
        14.邮政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房产,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15.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资产重估后不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
        16.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这里所称之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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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小小帅 2016-10-08 15:58

        (一)、纳税人自用房屋按原值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其闲置未利用房屋房产税。具体条件为:

        1 、完全停产企业;

        2 、因自然、气候条件导致季节性停产企业;

        3 、因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的企业。

        (二)、纳税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以下减免税照顾。

        1 、完全停产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人,主要用于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仍无法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困难的,可按租金收人比例减免房产税。

        2 、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遇到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依据:《 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5〕 1 号规定:一、纳税人自用房屋按原值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其闲置未利用房屋房产税。具体条件界定为:

        1 、完全停产企业;

        2 、因自然、气候条件导致季节性停产企业;

        3 、因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的企业。

        二、纳税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以下减免税照顾。

        1 、完全停产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人,主要用于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仍无法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困难的,可按租金收入比例减免房产税。

        2 、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遇到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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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d0617 2016-10-08 11:2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
        1、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
        1、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07号)
        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八)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九)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106号)
        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地方税、特别税政策规定的通知》(重税发[1993]167号)规定:个人以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十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84号),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除经营用地外的自用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除经营用地外的自用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城市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市政公益设施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的用地;
        7、集体或个人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学校的用地;
        8、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政策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的用地;
        9、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地;
        10、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1、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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