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条回答
感受你的存在_4805 2016-08-26 11:40
你好,该通知明确,外环线内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由《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确定的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外环线内国有划拨土地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底商等房屋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由不低于基准地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基准地价的30%。外环线内国有土地租赁项目土地年租金标准由基准地价的1%,调整为基准地价的1.5%。
该通知明确,2007年3月10日之前(不包括3月10日)市政府已批复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受理、预审登记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租金)仍按原标准收取。
2007年5月6日,天津市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通知称:我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已经市政府批复。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包括中心城区、外围组团、区县城区、中心镇、一般建制镇镇区和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ABCDEFG_0589 2016-08-25 19:50
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 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 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 民**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 县人民**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 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 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
-丶- 2016-08-24 05:01
天津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 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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