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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爱你 2016-08-10 12:34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建筑名称:
建筑地点:
施工单位:
合同编号: 防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消防工程
二、安装承包范围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排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漏电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应急照明灯具安装等图纸范围内消防工程全部内容 。
三、结算方式
执行***年《*****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省06价目表》、人工费按***元/工日计取,措施费、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承包人按税前总造价的13%(含配合费)让利发包方(含税),按三类工程取费。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随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现场情况由发包方下达竣工日期。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有关部门一次性验收合格。
六、工程预算价款及其支付:
⑴合同签订后,甲方已曲阜所售商品房两套抵顶预付乙方工程款(本工程款由乙方在甲方施工的35#-38#楼消防工程款担保)。
(2)工程施工到100万元以上时,甲方再已曲阜所售商品房两套抵顶乙方工程款,
(3)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审计部门有发包方委托,审减额5%以内的审计费由发包方承担;审减额5%以外的审计费由承包方承担)完毕后三个月内付至总造价的95%,预留5%保修金,保修金为壹年,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付清。
(4)所使用材料承包方自行负责,但质量、价格必须有发包方认可,否则由发包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
七、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词语含义,分别赋予它们的意义相同。
八、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图纸文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消防施工,竣工后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在施工过程中现场与施工图纸如有变动,则按结算约定,依据发包方签证的实际发生量结算。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十、发包人义务
1、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现场25米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发包人提供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土建、排水、电气等隐蔽工程的施工图纸壹套,以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其造成损坏。
3、提供水电的水准点,电气、装饰等相关工程中的标高、位置,以免承包人因上述原因造成工程的返工。
4、负责协调承包人与监理及各施工方的工作关系。
5、在承包人进入施工场地七天内,组织承包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6、对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应严格按照优良标准进行验收;
7、在承包人施工期间,由发包人负责为承包人办理临时出入证。
8、发包人采购的与消防联动的设备须具备消防联动功能(如配电箱、电梯等)。
十一、承包人的义务
1、向发包人提供本企业合法有效资质材料及旬、月工程进度计划表,施工方案,施工人员等相关证件。
2、承包人有义务保护其它施工方已完工程或成品,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出现的任何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全部责任。
4、承包人所承揽的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日内提供验收资料,验收达标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贰套以及完整的竣工资料两套;
5、材料供应及验收:承包方所供材料设备使用前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如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加强人员管理,并持甲方为其办理的临时出入证出入甲方办公场所。
7、承包人保证系统一次开通率100%,系统运行完好率100%,维护覆盖率100%。
8、承包人提供的产品自验收合格起两年内免费维修,两年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9、保证发包人故障报修后二小时上门维修。
10、每月派专业系统技术维修人员进行巡检,保证系统长期可靠运行,日运行完好率100%。
11、每年为系统免费进行全面功能检测一遍。
12、承包人派专职技术人员对发包人的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设备的原理、操作维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考核,达到持证上岗。
13、依据产品质量设计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承包人负责消防部门的验收协调工作。
十二、工程质量检验、验收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材料复检费由承包人承担,检测验收费有发包方承担。
2、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国家标准,消防规范和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指令的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按规定整改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整改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因发包人指令失误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具备隐蔽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承包人进行自检,自检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后,以书面形式 (含规范的自检技术资料)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符合约定标准,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负责修改后重新验收。
6、经发包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后,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方可对隐蔽工程继续施工。
十三、工程质量保修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
十四、违约责任
如发包人未按约定协调好内部关系,造成施工迟延的,则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则工期相应顺延,发生责任及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如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其他原因,造成窝工、返工的,其责任自行承担。
如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售后服务,将承担本工程总价款日0.05%的违约金。
十五、争议与仲裁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向合同履行地人们法院起诉。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如需变更本合同,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七、合同签定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定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盖章、签字后生效。
十八、售后服务
就本工程而言,售后服务分二个阶段:
1、在施工过程中,与发包人共同就本工程的特点深入探讨、研究,对工程竣工、投入运行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使其在施工过程中就要将此隐患消灭。
2、乙方承诺: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对本工程进行终身服务,只收取发包人认可的材料费,人工费全免。每月派专业人员进行巡检一次,每年为系统免费进行全面功能检测一次,接到报修电话后,两小时内到达现场。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丶- 2016-08-06 14:56
合同号:( )字( )号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原则,结合*******小区消防安装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
1.3工程内容:消防安装工程
1.4承包范围: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通风、防排烟及正压送风系统的施工、安装、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包括楼内已预埋的线管、桥架敷设,但包含各幢间的管线敷设(含挖沟);自动喷淋系统包括室外消防管道(DN250:50米,DN150:30米,正负相差不超过10%);消火栓系统仅包括消防泵及泵进口、出口阀门安装,泵房内管道安装与土建单位已安装管道碰口,消防泵电控柜至水泵之间的强电控制部分由乙方安装(甲方接至控制柜进线端);不包括所有与土建相关的部分。以甲方签章施工图和相关工作指令为准。
1.5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6竣工日期:配合装修工程完工为准。
1.7总工期:以甲乙双方商定为*****天。
1.8质量等级:达到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
第二条 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2.1合同价款:********消防安装工程合同按承包范围,暂定价款为*******元。
2.2 定额执行2000年安装工程基价表及配套文件执行。。
2.3 工程类别按相应工程类别,三级企业取费C级取费,安装费(劳动保险和税金除外)下浮**%。
2.4 人工费不调差,材料及设备按甲方材设部核定(如有异议以甲方提供供应商的书面承诺、报价书、合同为准),若乙方不接受核价甲方有权进行甲供,并按核价单价增加15%的采保费,同时乙方无偿负责甲供材料及设备的下车和保管。
2.5 不执行本合同签订后任何调价方面的文件。
2.6 所有验收及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
2.7 周转性材料及中小型机械25公里以上的超运距费用不计取。
2.8 外地施工企业不计取远地施工增加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
第三条 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设备及材料由乙方采购供应。设备、材料进场前,由乙方提供出厂家,并提供经消防总队认可流通领域证书、设备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报监理和甲方备案后购买,监理和甲方监督检查质量。甲方有权指定符合消防规定的厂家及品牌。
第四条 付款及结算方式:
4.1每月25日,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经甲方认可后,工程进度款于次月10日按审定进度的50%支付给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报送竣工资料后30日内完成结算,结算完成后10内支付到结算总款的85%,结算完成后30天内完成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完成后10日内支付到审计总款的95%;留5%作质保金,维保期2年满后10日内付清尾款。
4.2本工程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可采用银行转帐或转帐支票方式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 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人员名单:
5.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5.1.1.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进度的全面监督管理。
5.1.1.2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停工、返工及经济有关事宜。
5.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5.1.2.1职权:协调监理与承包方关系,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管理与经济有关的各项事宜。
5.2乙方驻工地代表及人员名单: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6.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及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并确保在合同承包范围内验收合格。
6.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由甲方主持,设计、监理、各相关施工单位参加,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6.3在工程未办理交验手续之前,工程由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和看管,如需提前使用,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七条 成品保护:
7.1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文明施工,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做到工完场清。
7.2在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3负责向乙方提供临时施工场地,指定水、电搭接点(乙方安表计量)。
8.4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四套,并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及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8.5协调乙方同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8.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工程施工变更或更改方案,签署工程施工变更通知书。
第九条 乙方工作:
9.1严格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现行的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施工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9.2编制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贯彻执行,保证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完成,保证安全生产。
9.3保护好建筑物周边设施和按文明施工规定搞好施工保护,遵守现场规章制度。
9.4工场地整齐卫生的要求:施工现场布置,机械材料的放置,按甲方统一指定地点布置,不得随意堆放垃圾,做到文明施工。
9.5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四套,为甲方免费培训2-3名操作人员。
第十条 进度计划:
10.1工程不停建缓建的条件下,以本工程整体进度为准,配合装修进度而完工。
10.2若因乙方原因影响施工进度,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0.3延期开工,暂停开工,工期延误按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相应条款执行(甲方不给与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等级:
11.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不影响整体工程质量评定。
11.2质量评审仲裁部门:重庆市消防总队及市质检站。
第十二条 违约:
12.1 乙方必须按甲方相关指令进行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若乙方不能按要求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在乙方工程进度款总双倍扣回。
12.2由于乙方原因,工地出现民工、群众闹事的事件,或在工地以外出现针对本工程或甲方的闹事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壹拾万元),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结算,工程款不予支付,乙方在接到合同解除通知拾日内无条件退场。
12.3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月付清当月人工费的,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支付当期进度款,同时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十日内付清所有人工费,并提供能证明结清人工费的证据。若提供虚假证据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且甲方不办理工程结算。
12.4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以协商解决为主,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可保留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十三条 工程维修:
本工程质保期为二年,自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免费维修及保养。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工程合同一式捌份,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伍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双方代表协商解决。并按重庆市建委及市消防总队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结清财务手续后,合同失效。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约地:********办公室
日期
请叫我雷锋 2016-08-04 17:34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的主要原材料、系统组件和设备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施工中应用。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组件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复验合格后方可在施工中应用。
2、施工应符合法定机构认可的设计文件或变更文件的要求。
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和记录。
4、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分部工程施工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7、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向建设单位提供各类施工记录、质量控制资料和检验(检测)调试报告及目录清单,申请验收。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验收一般规范:
1、施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2、验收组织应符合本规范3.0.7规定,合格评定应符合本规范3.0.8规定。
3、承担复验的单位应具有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相应资质。
4、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5、验收检测采用计量、检测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7、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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