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范本求份?

蓝俊 | 被浏览 7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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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叫我雷锋 2016-07-19 16:24

      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   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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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andby凡 2016-07-19 16:04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
        抵押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
        为保障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号《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现经双方确认,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乙方依法享有所有权并经甲方认可的房产,其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位置: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
        5.使用面积:
        6.房屋买卖合同价格:
        7.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8.房屋所有权证号:
        9.保险单编号:
        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1.上述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抵押担保的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担保的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时止。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逾期应支付的罚息(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拍卖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坚定、登记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险种为该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
        在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未清偿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上述保险。如乙方中止上述保险,甲方有权代乙方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须无条件全部负责,并有义务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其他损失。
        2.乙方须在办理完毕上述保险手续10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给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者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者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3.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应为甲方,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保险期限至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及欠款还清为止。此外,保险单须订明保险公司在甲方的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付给乙方任何保险赔偿金;
        4.保险单正本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交由甲方保管;
        5.乙方委托甲方为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授权甲方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用于修理该抵押物毁损部分或者偿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项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6.如该抵押物出现毁损,甲方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未还部分借款本息,且甲方有权先行抵扣保险赔偿金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偿还所有欠款尚有余额,余额及该抵押物归还乙方,本合同即告终止。在偿清所欠款项之前,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权不解除。除上述外,该抵押物的毁损均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
        7.如该抵押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的,则保险单下的赔偿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8.甲方可以不需先行索偿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乙方索偿,在乙方补偿甲方利益后,保险公司之保险赔偿金则相应转付于乙方;
        9.乙方确认,如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其价值减少,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
        1.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动用;
        2.作为恢复抵押物原有价值的费用。
        第八条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当在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物登记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之内凭本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或该抵押物的正式证明以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抵押的解除
        1.在借款人付清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本金连同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及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时,甲方须在乙方要求及乙方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该抵押物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2.乙方履行其确定的义务后,可持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等管理部分办理该抵押物的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抵押物的处分
        1.借款人如不支付贷款合同约定的款项或不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权利并通知乙方,甲方因正当行使该权利所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委托房地产等评估机构对该抵押物重新评估,并以上述评估价乘以抵押率所得金额收购该抵押物(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抵押率不高于70%);
        (2)将该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下列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处分该抵押物:
        (1)依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向借款人发出还款通知后30日内,借款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将相关款项偿还给甲方的;
        (2)借款人逾期30日仍未缴清应付贷款本息的;
        (3)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及/或借款人不遵守贷款合同的条例;
        (4)乙方及/或借款人为个人被法院下令监管破产,或乙方及/或借款人为法人而被解散、接管或破产;
        (5)乙方及/或借款人的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乙方不交付有关土地使用费或有关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所征收的费用或税收。
        3.甲方将处分该抵押物所有的款项,依下列顺序处理:
        (1)支付因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接管人的费用及报酬);
        (2)支付乙方欠缴的税款及乙方根据本合同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及修补该抵押物的费用);
        (3)扣付根据贷款合同借款人所欠甲方的贷款本金、应付利息及其他款项;
        (4)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甲方须将余款交付乙方。
        4.甲方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处分权时,应向乙方或者该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该书面通知发出后30日内,乙方或者其他占有人应立即无条件交出该抵押物。
        第十二条抵押物的使用
        1.如该抵押物由乙方使用时,乙方必须合理使用该抵押物,不得把该抵押物用于及不得允许该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者任何目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但由于违反本条所作的改变而产生对该抵押物的任何增加物,该增加物则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陷入或即将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偿债能力或者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致使甲方贷款债权落空等情况。
        第十四条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抵。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转让抵押房产。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甲方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完全符合法律与本合同关于抵押财产的条件。
        第十七条该抵押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毁损,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丧失的抵押权益,同时乙方应于上述毁损出现后10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并应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十八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出租、转让、再抵押等方式处置,因此引起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乙方只可将该抵押物自用。如乙方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人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应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约定当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由甲方发函要求承租人交出该抵押物起30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交出。
        第二十条在抵押期间,乙方将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证其完好无损,并准许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其共有权人、住址、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10日之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维修费用,并保障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者涉及其他法律纠纷。
        第二十三条抵押期间,乙方须按时交付土地使用费、有关部门对该抵押物征收的税款及管理费、水费、电费等费用;以及遵守该抵押物所在地的居民公约或者大厦管理公约。如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则须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当有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乙方及其财产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10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提交抵押登记管理部分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抵押登记机关:
        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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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么爱你 2016-07-19 12:38

      你好,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范本如下: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
      2.地号
      3.土地面积
      4.土地使用年限
      5.土地来源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8.房屋建筑面积
      9.共有权份额
      10.房屋所有权证号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
      第三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
      2.抵押土地面积
      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
      4.抵押房屋部位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
      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
      第四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七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二十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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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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