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监理合同求一份?

海芳 | 被浏览 7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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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条回答

    • Standby凡 2016-05-07 09:43

      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联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未被确认为甲方办公楼装修施工方,而依协议转为该工程施工监理方,甲乙双方及关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负责甲方办公楼装修施工监理,有义务指导、协助、监督关联方依施工设计蓝图进行施工,以达到使装修从外观上与效果图最大程度一致的装修目的。
        2.关联方在施工过程中若有与施工设计蓝图有关的技术问题反映到甲方后,由甲方通知乙方进行解释、指导和解决,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其以后半日内着手解决。
        3.在施工过程中若有一方提出合理的变更要求,须由本协议三方共同协商确认;决定变更后,乙方须就变更部分重新出具设计图。
        4.甲方向乙方支付施工图设计费及监理费合计__________元,分别于施工开始之日支付__________元,施工进度完成_______时支付__________元,装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__________元。
        5.施工过程中或装修完工后,若装修从外观上无法与效果图最大程度一致,应由对此存有过错的乙方或关联方承担责任。
        6.若因乙方或关联方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7.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关联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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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水一掬 2016-05-06 21:25

      委托方(甲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监理方(乙方):福州三益家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方的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框架结构
      工程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侯支公司(筹)
      工程地点:闽侯县甘蔗街道山前村三福花园一层1#店面
      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使用面积:114平方米;
      工程监理期限:60天,自签订合同次日起计算。
      第二条 监理范围:
      1、地面(防水面层、水泥砂浆面层、面砖面层、地板面层)
      2、水电(上、下水、强电、弱电管线铺设及灯具、洁具安装)
      3、抹灰(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
      4、门窗(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塑钢门、特种门、门窗玻璃安装)
      5、吊顶(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
      6、软质隔墙(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
      7、饰面板(砖)(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
      8、涂饰(乳胶漆、木器漆、美术涂饰)
      9、裱糊与软包 (裱糊、软包)
      9、细部(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窗台板和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安装、花饰制作安装)
      第三条 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图会审及图纸交底。
      2、材料验收。
      3、工程质量控制。
      4、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进度控制。
      6、工程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
      7、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理依据: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3、本工程的设计图纸
      第五条 监理费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收费每平方米72元,以工程使用面积114平方米计算,收费人民币8208元,金额大写捌仟贰佰零捌元进行结算。
      2、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委托方支付监理方监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计人民币2460元,金额大写贰仟肆佰陆拾元。
      3、 工程吊顶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并签字确认后3日内,委托方支付监理方监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计人民币4100元,金额大写肆仟壹佰元。
      4、 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委托方付清监理方监理费余额计人民币1648元,金额大写壹仟陆佰肆拾捌元。
      第六条 监理人义务
      1、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监理人决定委派黄练雄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
      2、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委托人义务
      1、 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
      2、 委托人应当负责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
      4、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 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人的监理权利和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监理人权利
      1、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装饰装修质量标准、房屋安全规定或设计合同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2)、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的材料,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通知后方能复工。
      (3)、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4)、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对本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变更的审批权。
      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3、监理人调换本工程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理人责任
      监理人在监理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员过失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过失是指:
      1、未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质量控制,造成工程返工的。
      2、未严格对按合同约定施工材料进行检验,造成工程返工的。
      3、未严格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经委托人确认,留下工程隐患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衡量监理人是否过失的依据以监理人的是否书面告知委托人或承包人的报告以及工程验收记录为准。
      4、 监理人在监理期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 = 直接经济损失 × 5%(酬金比率)
      第十二条 委托人责任
      1、 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监理人监理费,如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向监理人支付人民币壹佰元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监理期限,双方应重新约定监理费用。
      2、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贪污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
      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分公司 乙方:福州三益家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黄练雄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3号
      省保险大厦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红星新村11座101室
      电话: 电话:8812311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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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丶- 2016-05-04 12:11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规格:房型______层(式)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厨______卫

        1、______室,计______平方米;
        2、______厅,计______平方米;
        3、______厨房,计______平方米;
        4、______卫生间,计______平方米;
        5、______阳台,计______平方米;
        6、________过道,计______平方米;
        7、其他(注明部位)____________,计________平方米。
        总计:施工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工程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_____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材料款__________元;
        2、人工费__________元;
        3、设计费__________元;
        4、施工清运费__________元;
        5、搬卸费__________元;
        6、管理费__________元;
        7、税金(3.41%)___________元;
        8、其他费用(注明内容)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家庭装潢工程材料决算清单》。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规定。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   质量检查监督部门: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
        5.   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6.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甲方提供装潢材料清单》的内容,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   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   年   月   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付款百分比
        按付款方式表进行:

        付款要求

        付款时间   付款百分比   金   额

        进程内容

        对设计、预算   1000元签订合同

        签订意向之日

        认可   付款时扣除

        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之日   元

        材料款100%

        元

        施工工费50%

        合计

        工期进度过半

        施工过程中   施工工费40%

        年   月   日

        竣工验收   10%

        当   天   元

        增加工程项目   签订项目变更   100%

        表应在补办手

        续时结算

        甲方付清工程价款,详见本合同附件(七)《家庭装潢工程工程结算表》,乙方开具统一发票,向甲方办理移交及发放装潢工程保修卡,详见本合同附件(八)《家庭装潢工程工程质量保修卡》。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详见本合同附件(五)《家庭装潢工程工程项目变更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元。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详见本合同附件(六)《家庭装潢工程质量验收表》,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事项
        1.   甲方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乙方
        1.   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如是下属分支机构,也须有上级公司出具的证明;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
        2.指派(姓名)__________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   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5.   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凭本合同和乙方开具的统一发票向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投诉,请求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见证部门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   (签章)   乙方:   (签章)

        住所地址: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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