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窗安装资质证书要怎么办理?

任语蝶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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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水一掬 2016-03-25 22:00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6-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 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的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 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 评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三)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
      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后,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其中:
      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资料;
      (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获得监理资质的单位,由信息产业部统一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各等级监理单位监理相应投资规模的信息系统工程。
      甲级: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乙级: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下。
      丙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更换新证。超过有效期30天不更换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原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由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员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按照年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十七条 丙级和乙级监理单位在获得资质两年后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升级申请,资质升级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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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叫我雷锋 2016-03-24 01:23

      兰州办理装修装饰资质是在兰州市城乡建设委装饰管理办公室办理。办理装修装饰叁级资质,首先要写申请提交到到兰州市城乡建设委装饰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向他们要申报资质准备材料的详细清单,按要求上报资质申报材料即可,初次申报只能申报叁级资质,达到贰级资质标准后可以办理资质升级申请,升级到贰级。三级资质兰州市城乡建设委就可批准。贰级资质要省建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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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丶- 2016-03-22 21:19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分级标准
      第七条   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第八条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   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   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   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1人;
      (四)   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   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   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   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   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
      (五)   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   申请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一定艺术效果,设计质量合格;
      (三)   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   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   有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 施工资质分级标准
      一、   申请甲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   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有5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工程师、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   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具有甲级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   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   申请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   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四)   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六)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   申请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   有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   有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五)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六)   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四、   申请丁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   独立承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三)   有室内装饰施工初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四)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   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一般适应的营业范围
      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甲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
      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丁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认证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认证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予以资质等级认证,发给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室内装饰企业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的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
      (三)   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四)   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   企业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技术工人骨干的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六)   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   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可申请不高于乙级的临时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六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室内装饰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初办。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认证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   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   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的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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