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条回答
若有缘_8330 2016-02-28 13:55
你好:
首先,目前政策对首套房和二套房认定的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这个家庭概念是以夫妻加上未成年子女成年单身个人也可算为一个家庭。
其次目前对首套二套限购的政策只针对居住性房产也就是住宅其他性质的房产不在限购范围内例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或底商等等。
最后,合肥的首套房和二套房认定是指在合肥本地的购房和贷款记录,不包含购房人在外地的房产和贷款记录。
在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认定中,房管局是只认房不认贷,但是在银行贷款时,是认房又认贷。
1.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名下没有任何住房,首次购买住宅算做首套房。
2.以家庭为单位,之前全款买过一套住宅,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在银行贷款会算做首套房。
3.以家庭为单位,之前贷款买过一套住宅,但已经卖掉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次全款购买的情况下房地局算做首套房;但是如果再次贷款就算二套房贷款,首付须六成。
4.以家庭为单位,之前贷款购买过两套房产,现在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这种情况下全款购房房地局算做首套房。
5.以家庭为单位,之前全款买过一套住宅,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贷款买房银行算做购买二套房。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蒙娜丽莎的小胖手 2016-02-27 23:20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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