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谁有

zhubing | 被浏览 8年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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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蒙娜丽莎的小胖手 2016-01-24 14:52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 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国籍】【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___】,证号: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

        【国籍】【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____】,证号: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______】方式取得坐落于_____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为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_________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______,建筑总层数为____层,其中地上____层,地下____层。

        3.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_____】_____单元____层____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_______,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_____米,有_____个阳台,其中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_________,抵押人: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抵押登记机构: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____,债务履行期限:____________。

        抵押类型:__________,抵押人: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抵押登记机构: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___,债务履行期限: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币种)______ 元,总价款为_____(币种)____ 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币种) _________元,总价款为_____(币种) _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币种)______ 元(大写_______元整)。

        4、按照_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币种) 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______(币种)______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_________】时【抵作】【______】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分_____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______元整),应当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_____】。买受人应当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______(币种) 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__%。

        余款_______(币种) 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__________,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_______,账号为________。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____、______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___________;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__________________;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____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_______________。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达到______;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达到______;

        3、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达到______;

        4、物业服务用房: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达到______;

        5、医疗卫生机构: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达到______;

        6、幼儿园: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达到______;

        7、学校: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达到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_。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______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_____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

        (1)逾期在_________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___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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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木子星生 2016-01-24 12:23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甲方现有位于弦山北路交通局老家属院内砖木结构、座北朝南、单门独院、四界清晰的平房两间,建筑面积47余平方米,使用面积95余平方米,用途为住房.今卖给乙方平分.   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房屋状况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由乙方各出资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乙方对甲方所售房屋按使用面积的的二分之一平均分配,即:从东到汪恩高边墙、西到刘世昌边墙的二分之一中心线等分,东边部分归汪恩高所有,西部归刘长乐所有.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产权证明同时转让乙方.   乙方在甲方提供完整产权证明后一次性付清房款,付款方式: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完成售房产权移交事宜后,如办理产权变更事宜,需甲方提供相关证明的,乙方有义务提供,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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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andby凡 2016-01-24 10:09

      合同编号:20120574903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430000000084217 机构代码证: 72252192-4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9号奥林匹克花园15栋108房
        联系电话:85079998
        法定代表人: 段志旭 受托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共有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 /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南贡雅苑(长沙奥林匹克花园贡院三),规划用途为 住宅用地 .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雨花区万芙路 编号为长国用(2012)第072250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37927.19 平方米,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012 年 12 月 13 日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2082 年 5 月 25 日 ,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012- ,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框剪结构,建筑层数 18 层,其中地上 18 层,地下 0 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南贡雅苑 栋 [幢]N [单元] [层]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住宅 .
        该商品房_1_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第2种 .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368160100100165278.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 .00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 元/㎡,总房价/ 元(¥ /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 / 元)
        买卖合同所指的价款,并不包括与本合同签署、生效和履行有关的费用,如:契税、保险费、维修基金、公证费、印花税、按规定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时应支付的费用等,以及下列各项设施的开通及服务提供的费用:如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等。上述这些费用中,除法律有规定或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之外,一概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其职业培训教育网证费、契税、保险费、维修基金、印花税、有关税费以及其它按有关规定需交纳的费用,买受人须于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有关税费最终以政府部门到时确定的收取标准为依据,多退少补。其它费用买受人须按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之单位发出的付款通知书的规定支付。该房屋价款是出卖人按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提供预测面积计算,最终面积以房产证面积为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该商品房全部房款计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整(¥ 元)(含定金贰万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于 前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 签订之日前支付。剩余房款 元采用
        方式支付。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元整,余款(大写) 元整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7_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银行,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5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 元)计 元,余款(大写) 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7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公积金中心,在接到出卖人或公积金中心通知后_5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出卖人仅协助买受人办理贷款,不承担代办之责。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银行、公积金中心或者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买受人因此可以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买受人逾期未付清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__30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项在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如因非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包括贷款年限)不成功或金额不足(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的,在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45日内,买受人所做贷款还未下放到出卖人的指定账户),或者买受人在购房时使用了政府福利补贴或指标的(如货币补贴),而未能审批放款到出卖人指定账户的,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本合同未应付款项;否则,则出卖人有权与买受人终止本合同,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定金及已付房款(不计利息)或出卖人与买受人另行签订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
        买受人若以票据或汇款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则以实际到达出卖
        人银行帐户的人民币金额为买受人所支付的金额,以实际到达出卖人银行账户的日期作为买受人之付款日期。
        买受人若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则需由代付款人或公司签署相关声明文件或者在付款票据中备注列明系为买受人代付款项,产权落至买受人名下。若今后出卖人因收取第三方代买受人支付的款项而使出卖人陷入相关纠纷或承担责任,则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所有损失。
        若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按揭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应积极履行其还款义务,若买受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出卖人按约定履行其保证责任后,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出卖人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付出的全部费用。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
        (2)出卖人未收到买受人交付的全部房价款项及买受人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如买受人的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须下账到出卖人指定账户后)
        (3)该条所指的“特殊原因”还应包括某些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如买受人在购房时使用了政府福利补贴或指标的(如货币补贴),须待该政府福利补贴或指标的金额未完全下账到出卖人的指定账户后,出卖人才会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第十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买受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 30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房屋交付日期。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三十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
        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零点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三十 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三十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如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和出现本合同第九条中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的,则出卖人不予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房屋视为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100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入户道路,交房时完成到位 2013年12月31日 ;
        2. 水、电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 2013年12月31日 .
        3.燃气管道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 2013年12月31日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房款总额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三十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 /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第十一规定的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一)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60日 内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按规划用途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0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权属登记,并
        由出卖人按买受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受人
        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2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为便于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应于购买房屋时交清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费用(含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印花税等),由出卖人代收代缴。办理产权手续前,买受人应按长沙市房产局和国土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原件,还须完成房屋面积的多退少补,如因买受人原因推迟提供有关资料和交纳有关费用而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则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买受人在本合同在所注明的联系地址及电话应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即视为买受人已收到或知晓出卖人依据本合同应告知或通知的事由,并且买受人应自行承担相应得后果。
        2、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本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履约以电话或寄件的方式送达买受人。出卖人以寄件方式通知买受人的,出卖人从邮局向买受人寄出挂号原件,即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送达了通知,其通知送达的时间以邮戳的时间为准或合同的约定时间为准。如买受人若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任何通知向其中一人发出即视为向买受人之全体发出。买卖合同规定的各项时限含法定节假日,若到期当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下一个工作日。
        3、买受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是否收到交房
        通知(入伙通知)提出异议,则视为买受人已在交付期限前收到交房通知(入伙通知)
        4、本小区车库、车位面积不包括在公摊面积中,如买受人需要购买或使用车库、车位,则应另行与出卖人签订协议。
        5、为便于统一管理,服务广大业主,提升物业整体形象,出卖人将对小区物业的部分公共部位进行统一的使用和管理。使用收益归小区业主委员会,买受人承诺对此不提出异议。
        6、买受人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办妥有关入伙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后,出卖人才有义务将该商品房正式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房屋自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该房屋有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同时转移给买受人。
        7、出卖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买受人应按出卖人书面通知后15天内办理买卖合同解除手续及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前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自行处理该商品房,则买受人每逾期一天应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自办理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办理完毕之日。
        8、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对其购买房屋中的飘窗在交房前进行拆除,拆除后的安全问题由买受人自己承担。
        9、买受人交房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物业管理费起始时间应为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按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贰拾肆 页,一式 份,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壹 份,按揭银行 份,公积金中心 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长沙奥林匹克花园营销中心 长沙奥林匹克花园营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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