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小帅
2015-12-30 17:49
广州市财政局、地税局近日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转让房产的印花税税率,由千份之零点三调整为千分之零点五。
市地税局表示,按照规定,从2006年11月27日起,房地产公司进行一手房买卖时,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项目来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5‰(千分之零点五),应缴纳的印花税由房地产公司自行贴花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税局强调,这次商品房买卖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并不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一直都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项目缴纳0。5‰的印花税,由房管部门向购房者代征。
0
评论